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3月12日签订商铺认购书,原告购买被告公司开发的商铺,并在认购书中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依照约定,被告承诺该商铺与某商业街链接,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交纳了20万元订购金。现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实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属于虚假宣传、承诺,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双倍赔偿原告认购金40万元。
在案件庭审过程中,双方就合同的文义理解产生争议,原告坚持主张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为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权益,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庭后主审法官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被告同意年底前返还原告认购金20万元及利息3万元,分期付款。就若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的逾期利息部分,经法官向当事人释明,双方同意参照《规定》即年利率15.4%计算,该案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