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涉及六个方面内容,具体包括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定位、条件标准、行为规范、选拔机制、公司管理、监督管理等,并提出具体的监管规则。
银保监会表示,《通知》作为规范性文件,是《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的配套性文件,对其“建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等工作,支持有意愿且风险管控到位的公司推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促进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
截至目前,全国保险公司共有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左右。2020年前三季度,全国个人保险代理人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8万亿元,占保费总收入的48.1%。
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
《通知》称,按照支持有序发展、强化公司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主要从市场定位、从业形态、管理机制三个方面着手。
具体而言,市场定位上,一方面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归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范畴;另一方面强调和突出其独立自主开展业务,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以有别于传统的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
从业形态上,鼓励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展业形式多样,既可以是传统的“行商”形态,也可以按照公司要求使用公司标识、字号,在社区、商圈、乡镇等地有固定经营场所。
管理机制上,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两个角度提出要求,一方面强化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要求加强对人员的行为管理,建立以业务品质和服务质量为根本的佣金费用体系和考核制度;另一方面也强调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行为的规范,要求严格遵守保险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系列要求。
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不隶属于团队
主要内容方面,《通知》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不隶属团队、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本质特征,严格规定人员基本条件及选拔机制,着力规范人员从业行为,强调保险公司管控责任及监管部门监管责任。
具体而言,一是明确基本属性定位。强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自主展业、不隶属团队的本质特征。
二是严格条件标准。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学历、诚信、专业素养、培训等方面的标准要求高于传统个人保险代理人。
三是规范从业行为。在个人保险代理人通行行为规则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规则要求和行为规范。
四是支持保险公司扶助举措。从产品设计、授权管理、便利举措等方面支持保险公司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提供多样的扶助支持。
五是强化保险公司管理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全面落实执业登记、销售能力资质分级、培训教育等监管要求,履行好系列管理职责。
六是加强监督管理。从加强非现场监管、信息披露、保险机构监管、人员行为监管等方面明确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对人员和所在公司实行“双罚”。
《通知》强调,总体遵循“监管引领、市场选择、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充分尊重各财产险、人身险公司的自主选择,不强制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对有意愿且承担管理及法律责任的保险公司予以鼓励和支持。同时,保险专业代理、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参照执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政策。
暂不强调业务上与保险公司的“独立”
所谓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1992年,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引入我国保险市场,之后人员队伍发展迅速,逐渐成为保险营销最重要的渠道。截至目前,个人保险代理人约900万人,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约300万人。
在我国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个人保险代理人在普及保险知识、推动保险业快速增长、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另一方面,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亦长期存在大进大出、素质参差不齐、保险专业服务能力不足、社会形象较差等问题。
而独立个人保代理人制度则有利于提高保险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推动保险市场发展壮大形成一支更加专业化、职业化和稳定化的销售人员队伍。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与成熟市场相比尚存差异。
独立保险代理人源自美国等保险发达市场,是其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成熟保险市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形式,其“独立”一是体现为没有层级关系,二是体现为可以同时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本《通知》将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归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范畴,其“独立”更侧重于破除保险营销的层级关系,这是与成熟市场独立代理人接轨的前提和基础。
其续称,考虑到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还处于初启阶段,管理方式手段还在摸索,管理责任落实还有待抓实,暂不强调其在业务上与保险公司的“独立”,将随着实践深入和时间推移渐次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