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国两会如期举行。中国网财经记者了解到,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保寿险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周燕芳带来了一份关于推进商业养老保险参与养老金第三支柱建设的建议。
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存在五个问题
当前,我国第三支柱发展刚刚起步,在替代率、资产规模等方面远低于大多数成熟市场,在结构特点、市场有效性和政府管控程度上均有提升空间,其发展主要受限于包括对养老金第三支柱产品定义不明确、养老金融专业投资能力不足、缺乏居民个人养老专属账户体系、第三支柱政策不方便个人参与等问题,具体如下:
第一,对“合格”的养老金第三支柱产品定义不明确。保险、银行、基金均推出了一些名称包含“养老”的金融产品,但缺乏统一明确的定义。当前市场上的众多养老理财产品在销售对象、存续周期、附加服务、产品收益等方面与其他投资理财产品缺乏本质上的区别。且我国资产管理金融工具大多期限比较短,广义养老金融资产普遍有短期化趋势,很难发挥商业养老金融的功能。
第二,养老金融专业投资能力不足。由于商业机构普遍追求年度绩效和利润考核,长期投资风险偏好都比较低,所以经营养老金融产品的公司也普遍存在考核指标偏短期化,专业人才和技术缺乏的问题,资金投资运营能力有待提高。
第三,缺乏居民个人养老专属账户体系。第三支柱发展较为成熟的美国、英国、德国等均有专门的第三支柱养老账户,例如美国有IRA账户,英国有个人养老账户,德国有里斯特账户。我国由于缺少享有税延政策支持的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融产品普遍期限偏短、风险等级较低、收益偏低,能够长期持有产品、真正用于养老的并不多,限制了投资期限和投资的风险承受能力。只有真正建立养老个人账户,鼓励居民养老的“长钱”进入个人养老金融产品市场,才能更好地让养老金融产品提高风险承担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发挥资本市场为养老金保值增值的效力。
第四,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不足。目前,我国试点地区均采用的是EET模式的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制度,即缴费阶段免征个税,退休阶段再补缴个税。2018年4月,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中,规定“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当于退休阶段,劳动者需要补缴个税的税率为7.5%,而按照最新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政策,月收入8000元以内的劳动者,需要缴纳的个税税率仅为3%,由于我国大多数劳动者月收入在8000元以内,第三支柱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领取阶段的税优政策呈现明显的负激励效应。同时,由于设置了1000元的税延上限,对高收入者也没有足够的吸引力。
第五,第三支柱政策不方便个人参与。第三支柱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在福建、上海和苏州试点时保险产品参与不太理想,一个重要原因是不方便参与。流程繁琐、金融机构和代理人销售动力不足。税延限额计算本身也较复杂。有的客户每月收入起伏较大,需每月进行比对1000元和月工资薪金6%孰低,逐月对缴费上限进行确认调整,操作不便,容易出错,一旦有一个月收入较低不够资格就有可能出现缴费“断裂”而难以接续上去。
建议加大商业养老保险参与三支柱建设
周燕芳建议,从制度层面、政策层面、产品和服务层面入手,加大对商业养老保险的推动,更好地服务养老金第三支柱的建设,具体包括:
(一)加强顶层设计,探索建立养老金第三支柱专属账户体系
调动多种金融机构主体积极性,丰富养老金融产品的选择,通过充分的、符合市场规律的竞争,逐渐降低市场供给商业养老产品成本, 大幅提升第三支柱的民众参与度和覆盖面。
探索建立养老金第三支柱专属账户体系,对第三支柱下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投资管理机构发行的养老产品账户打通,进行资金管理、投资管理等的统一归集,并享有相对应的税延政策,激发居民个人积累养老金的动力并满足差异化的需求。
此外,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均建有个人账户。探索通过实名认证且唯一的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账户,实现资金在“三支柱”之间的转移接续,建立养老金账户“一账通”的衔接机制,可以提升养老保障制度整体的统一性和灵活性。如,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参保人将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直接转移至第三支柱,实现市场化投资管理;允许离职人员将企业/职业年金归属个人的资金转移到第三支柱;对于所在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的,允许将企业年金中给予个人的税收政策转移叠加到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提升参与率和三支柱养老金账户的灵活性。
(二)明确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定位,鼓励产品服务创新
加快以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为代表的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市场机制在社会保障领域发挥作用的重要载体,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建议将保险系产品作为中国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初期的产品主体。支持保险业先行先试养老金第三支柱并进行深化和扩大推广,有效保证养老金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的充分发挥。鼓励加大养老保险产品创新,适当扩展保障责任,提供更加灵活的养老金积累和领取服务,创新发展提供具备长期直至终身领取功能的养老年金保险等。鼓励保险业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变额年金保险、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试点工作,以满足我国不同阶段、不同层次人群对养老储蓄的多样化需求。
(三)加大对第三支柱产品的政策支持力度
商业养老保险相比其他金融机构的养老金产品,灵活性方面竞争性较弱,对个人养老理念认知要求较高,亟需税收优惠等各方面政策支持,同时在政策性产品监管、销售监管方面应给予政策松绑。应进一步丰富税惠产品范围,提升税收优惠力度并丰富激励方式,出台一揽子强有力的激励政策,推动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走向普惠。
一是建议对满足60周岁以上可分期领取条件的商业养老保险均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准入机制,产品设计满足长期锁定、收益稳健、终身领取等标准即可进入税延养老保险清单,享受税延政策。
二是建议对纳入税延养老框架的各类型金融产品围绕基本要素建立统一标准。基于养老金的保障属性,享受税收优惠的各类型金融产品要在风险保障和长期锁定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产品标准。根据参保人年龄不同,要求不低于一定比例以上的资金配置到强保障功能的商业保险产品,确保养老资金安全稳健。
三是提高税收优惠额度,提升商业养老保险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建议在去除6%比例限制的基础上,提高税延养老保险税前抵扣标准,每月抵扣额度可提高至3000元/月;对于税收优惠额度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政策的有效性、科学性和权威性。降低或免除领取阶段税率,提高产品吸引力和优惠政策覆盖范围。
(四)扩大商业养老保险投资范围,提升长期养老金收益率
提升养老金长期收益率是提升第三支柱吸引力的根本。应进一步放开投资端限制,允许更高比例投资在权益类、另类资产;适当降低养老金产品的资本金要求,拉长年金投资业绩的考核周期;对于养老金业务给予税收优惠等。尤其是对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税延等)投向国家建设重点项目提供相应优惠政策。
(五)简化税延养老保险业务全流程,提升吸引力和参与率
一是在投保环节,探索建立自动加入机制,个人购买难度及复杂性,有效提升税延养老保险市场参与率。美国实施自动加入机制的养老金产品,各类型客户投保率均提升至80%以上。根据税务信息,针对符合条件的人群自动为其开设税延养老个人账户,按预设的较低比例由单位从个人税前收入中抵扣并进行缴费,配置风险较低的收益确定型养老保险产品;个人可在监管规则范围内改变缴费比例或进行产品配置调整,或选择退出计划。
二是在缴费环节,引入缴费配比机制,激发中低收入群体参与积极性。目前国际社会在鼓励个人加强养老金储备的政策支持主要有延税型和补贴型两种方式,于财政而言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就效果而言,递延纳税对于高收入群体有较好的激励作用,中低收入群体可能因收入不到起征点而无法享受;直接补贴更多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操作简便,有利于让更多的人群享受政策福利,具有可控性、可获得感好等特点,更有利于提升制度公平性和覆盖面。建议针对中低收入水平的人群(如月收入低于5000元个税起征点),政府每月在1000元的额度内,根据个人缴费情况按1:0.1的比例提供缴费金额配比。
三是在抵税环节,简化实务操作流程,提升参与税延养老保险的便捷性。建议打通中保信平台、金税三期申报客户端、个税扣除APP等系统,快速获取相关信息,简化操作流程,实现纳税人个人在线自助申报。可将税延养老保险税收抵扣申报和教育、住房、赡养老人项目等共同列入综合纳税申报范畴,无需单位逐月办理税务申报和税前扣除,让税延养老保险抵税环节更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