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消息,天眼查App显示,近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任我行电子游戏机商店相关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公开。
裁判文书显示,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称,其获得任天堂公司授权,为国内独家经销商。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任我行电子游戏机商店公开销售名为“任天堂NSSWITCH全新国行”的商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腾讯”“Tencent”等标识,侵犯腾讯公司商标权。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同时指出,被告销售的非正品游戏机篡改了官方操作系统,使用高风险的盗版系统,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于此,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告立即停止制作、销售、宣传非正品“NintendoSwitch”游戏机产品;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0万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任我行电子游戏机商店确实侵犯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且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部分获利是2802.5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任我行电子游戏机商店立即停止销售非正品Nintendo Switch游戏机,并向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20.41万元。(文|《财经天下》周刊 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