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消息,近日,一则“基金前总经理讨薪”的消息引起了业内的关注。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的判决书,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益民基金”)原总经理黄桦状告老东家,要求其赔偿巨额资金。
一审判决书显示,黄桦曾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7月22日,该委裁决,益民基金支付黄桦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27日工资差额171万余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6203元。双方均不服裁决,起诉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黄桦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求包括,益民基金支付其2018年未休年假工资16.5万元、竞业补偿金13.5万元、报销款26749.93元。益民基金则主张不向黄桦付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针对双方争议最大,高达171万余元的工资差额问题。黄桦提出其每月基本工资及绩效总额共计15万元,但其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发放的工资标准为每月12万元,2018年1月到8月发放的工资标准为每月7.5万元。
益民基金方则认为,黄桦任职期间表现极差,在行业全部105家公募基金平均资管规模涨幅51.83%的情况下,黄桦资管规模则下降45.81%。益民基金2016、2017、2018年度净利润亏损分别达1662.28万元、774.35万元、960.02万元。另外,黄桦还因风险控制等问题收到北京监管局的警示函。因此,黄桦不享有包含绩效工资在内的15万元工资,其工资应为12万元。
最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益民基金赔偿无需支付黄桦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支付黄桦提请未休年假工资16.5万元中的5万余元,全额报销款。黄桦不服裁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法院判决认定,2018年1月至8月之间并无证据显示双方就薪酬降至7.5万元达成一致意见,益民基金应支付其工资差额36万元。而2018年9月1日至12月27日,黄桦未被安排工作任务,处于待岗状态,益民基金无需支付其工资差额。
此外,因黄桦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益民基金应支付其经济补偿76203元,并按一审判决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报销款。这也就是说,二审判决益民基金总计赔付黄桦516354.66元,未到其申诉总金额的三分之一。(文 |《财经天下》周刊 邓好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