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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消息,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大连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大连国美”)被判向曾在该公司工作近十年的高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4.29万元。
民事判决书显示,高先生于2011年7月20日入职国美公司从事防损工作,于2021年1月17日被开除。
据悉,2020年10月,大连国美为优化内部机构,决定将高先生从事的防损岗位取消。2020年11月27日,大连国美人力资源部主管宋女士与高先生电话沟通高先生防损岗位优化后相关事宜,当高先生问到岗位优化的具体内容时,宋女士称,“实际上就是叫离职”。
2020年12月23日,大连国美出具通知载明,因工作需要,借调庄河店高先生支援乐都汇店群主相关工作,支援开始时间2020年12月22日,结束时间视工作情况另行通知。2020年12月30日,高先生在与宋女士进行沟通时明确表示,不同意去乐都汇店支援。2021年1月17日,大连国美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高先生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虽然大连国美与高先生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载明,高先生应完成大连国美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但是这种用工自主权不能滥用。本案中,大连国美在庭审中认可在庄河市也有类似乐都汇店群主的工作岗位可安排的情况下,却将高先生的工作地点由庄河市调整至大连市,加之,高先生的工作地点调整到大连后,工作内容及工资待遇未发生变化,但工作地点与原工作地点距离较远,住房、交通等生活成本将大幅提高,基于此,大连国美调整高先生工作地点的行为有失公允,不具有合理性。
高先生共在大连国美工作9年零5个多月,按照法律规定,大连国美应向高先生支付19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鉴于高先生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258.62元,大连国美应向高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42913.78元。(文|《财经天下》周刊 刘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