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作为现代财政国库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提上了议事日程。为切实履行人民银行在改革中的职责,总行陆续颁布了一些制度,我省也结合实际出台制定了相应的规定,为基层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履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彰显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但随着信息技术及各金融机构业务的不断变化,基层国库在操作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对当前代理行管理相关政策的梳理
首次赋予人行分支机构代理行资格认定职责: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职责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再次明确国库部门为具体承办部门,2012年《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国库部门具体承办资格认定工作。同年我省结合实际也出台了相应的《山西省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对资格认定进行了具体化规定。
细化对代理行的监管职责:2013年,《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中明确人行负责对商行代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资格进行认定,实施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和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明确支付清算有关事项:2005年太原中支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对县级支付清算专门作了规定。
明确对代理行的考评:2006年《山西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综合考评办法》规定,从服务质量考评、履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协议考评和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三个方面对代理行进行考评。2013年印发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
二、当前的业务形势及实施过程中的难点
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背景下,飞速发展的科学技术已深度融合于国库业务中,国库业务也随着财税体制的改革在不断发生变化。而制度的建设与当前的业务需求有不匹配的地方,国库在履行监管职责方面在制度上无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1.制度规定比较零散,制度层级较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从2001开始距今已20余年,所有的依据都是以通知和办法的形式出现,在具体执行和应用时可大可小、可宽可严,影响执行的效力。
2.资格认定可操作性不强。一是在县级支行,各金融机构一般都没有自身开发的信息系统,同时资格认定办法中规定的一些指标对县支行也不适用。二是基层国库掌握相关金融知识的人才缺乏,不能完全掌握衡量指标,再加上外部的一些社会固有现象,使代理行的资格认定工作一定意义上流于形式。三是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各地入驻量的增加,新设机构也有取得代理资格的迫切愿望,但新设机构在外部的综合评价等方面有一定差距,在资格审核上加大了国库的认定难度。
3.县级国库对代理行的目标考核工作处于空白。一是考评内容难以掌握。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目标考核工作很多可以量化,有很多则比较抽象,单凭对预算单位进行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难以全面完整真实地反映其代理工作的好坏。二是受限于基层国库人少事多的现状,精力主要集中于会计核算上,很难抽出时间和精力来完成对代理行的监管和考核。因此制度里的“人行通过非现场监督、现场检查、约见谈话、业务评价等方式实施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和收入汇缴业务的监督管理”这一规定做法收效甚微。
三、完善代理行管理的相关制度建议
1.提高制度层级,完善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修订和整合一套集资格认定、支付清算操作办理和监督、对代理行的考评于一体的完整、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监管制度体系。在制度体系中要强化国库服务与监督的双重职能,改变国库部门在集中支付业务监督中充当事后监督的角色。同时,要求代理行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用制度来堵塞漏洞和资金风险,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2.建立科学合理的可操作性强的指标体系。在资格认定指标体系中,需要区分国有商行分支机构和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既要有相同的认定指标,又要有切合它们自身实际的考核指标,使制定的指标具有可操作性。在国有商行的资格认定工作中,试着以省级为单位,就共性的指标进行集中量化考核,随后把上级的考核结果作为分支机构考核的依据之一,分支机构只对自身机构在资金支付结算方面案件发生及查处情况、外部综合评价及服务承诺等方面进行认定,这样定量和定性指标的相互结合会起到更好的作用。
3.明确代理行的代理业务退出机制。要严格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对代理银行通过采取资料审核、现场认定、人员业务考试等方法,切实把好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准入关,不断提高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