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资格审批范围调整
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关系消费者利益、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风险管控能力、合规意识对公司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此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保险高管规定》)主要对需经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范围、任职资格条件、核准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重点调整了任职条件和审批范围。
其中,任职资格审批范围方面,根据《保险高管规定》,将部分职位由任职资格审批改为报告管理。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不再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批。
其次,已取得任职资格核准的高管人员,在任职中断时间未满1年的情况下,如果拟兼任、转任、调任职务对经济及金融从业年限的要求、对任职经历的要求以及对专业资格的要求均不高于原职务,可在全国范围内同类保险公司担任同级或下级机构职务,不再需要重新核准,只需按规定报告。
临时负责人制度方面,《保险高管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指定临时负责人的职位范围和程序要求。总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省级分公司、其他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职位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临时负责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保险机构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原则上不可再申请延长;确有需要的,可以在以上期限内更换1次临时负责人。
履职监管持续从严
今年2月起,曾经“难倒”部分金融机构高管的任职资格考试正式成为过去时。不过,取消考试并不意味着对金融机构高管的任职资格要求放松。据不完全统计,任职资格考试取消以来,银保监系统发布的任职资格批复中,已有超过30位金融机构高管任职资格被否。
从此次《保险高管规定》来看,在圈定 “准入门槛”的同时,也明确了险企董监高任职资格的“雷区”。保险公司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相关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其任职资格不予核准。比如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年限期满之日起未逾5年;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申请前1年内受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等。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意味着对金融机构高管而言,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将更加重要。总体来看,“此次新规有利于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引导公司建立专业管理队伍,稳健合规开展业务经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在防止“带病准入”的同时,对于“董监高”履职情况监管也将持续从严。7月1日起,《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亦将正式实施。其中明确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的董事监事依法采取监管措施,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公司治理评估、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工作中强化评价信息运用。
以此为契机,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被认为将进一步加强,提升董事会和监事会运行质效,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的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