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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7月26日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从江苏实际出发,落实乡村振兴促进法相关要求,着力解决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方面的瓶颈制约。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重点在加强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如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建立乡村人才信息库和需求清单、建立常态化农房安全巡查监管制度。
国无农不稳,民无粮不安,粮食产业是乡村振兴的基础。在加强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方面,条例草案对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有关“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压紧压实‘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的要求,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保障粮食安全”,并在耕地保护上,规范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确保补充耕地产能与所占耕地相当,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应当及时补充,确保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支持农机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
“产业兴则百业兴”,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重点。条例草案提出,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发展乡村农业产业,如提出“推进电子商务、创意农业、休闲农业、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健康养生等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传统产业提档升级”,并加强数字赋能,推动乡村数字经济发展。
乡村振兴关键在人、在人才。条例草案规定,一方面采取培训等服务,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另一方面依托涉农学校开展定向订单式人才培养,搭建社会工作和乡村建设志愿服务平台,探索落实各类政策,吸引各类人才返乡入乡,鼓励退休人员到乡村干事创业。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职责建立乡村人才信息库和需求清单,健全乡村人才省市县乡村五级管理服务网络。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整体统筹城乡,重塑城乡关系。条例草案从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一体的常住人口社区化管理体制”。省农业农村厅厅长杨时云说:“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民在城镇自愿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条例草案具有江苏特色。将江苏实际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通过立法确定下来,如在体例结构方面,增设富民增收专章,明确省人民政府制定农民增收计划,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建立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人乡村振兴联系点制度。并针对融资担保、金融服务、农业保险等“难点”“热点”问题作出规定,规定加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进一步强调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应当稳步提高到百分之十以上。推动农业保险由保农业成本向保农业收益转变,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高三农业务比例,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等。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 刘正则 摄影/曹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