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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0月30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亦君 先藕洁)今天上午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新法”),规定了国家要完善生育保障措施,写入了就业性别歧视具体情形等内容,并新增章节完善妇女权益被侵害后的维权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指出,新法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在妇女的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不断丰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制度规定。
新法专设“人身和人格权益”一章,强调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针对保护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作出了多项禁止性规定,如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应采取多项措施预防、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包括设置投诉电话,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支持协助受害者依法维权等。
在规定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的基础上,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报告和解救、安置、救助、关爱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等职责。
为了适应新的生育政策,新法规定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
为了消除针对女性的就业性别歧视,新法列举规定了用人单位针对女性,在招录、聘用过程中不得实施的多项行为,如将限制结婚、生育作为录用条件,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调查其婚育情况等,并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在婚姻家庭权益保障中,加强对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新法增加了有关财产权属登记、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规定。
为了完善妇女各项权益被侵害后的维权措施,新法增加了一章“救济措施”内容,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针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必要时,还可提起公益诉讼。
新法将于2023年1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