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周某为首的犯罪分子设计了一套极具吸引力的拉人模式——“三级分销+省市县代理”模式,通过这种层层拉人层层返利的营销模式,非法吸收资金的雪球越滚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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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犯罪分子的非法集资模式
“当时她在招商会上拉着我的手跟我保证,说‘大姨您把钱放我这,您就放心好了,肯定给您赚回来’,可不到一年她就不见了,公司也没了。多亏了你们帮俺们主持公道,让这个诈骗犯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一起集资诈骗案的被害老人专门致电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检察院,感谢该院帮其伸张正义。
该案涉及投资人3万余人,遍布全国各地,仅报案人就多达990余人,涉案金额高达3.5亿余元。2022年7月,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以周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黄岛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经审查后发现,该案并非普通的非法集资案件,主犯周某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遂改变定性以集资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追诉其他9名涉案人员。同年10月14日,黄岛区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另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随后,周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青岛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犯罪分子为吸收资金设计“庞氏骗局”
现年38岁的周某是山东高密人,初中毕业后务农,后又开过服装店、化妆品店等。2017年2月,周某从济南某珠宝公司离职,不甘于平庸的她也想干出一番大事业,却苦于没有资金。受珠宝公司买产品送积分模式的启发,结合当时盛行的数字资产概念,头脑灵活的周某打算成立一家集健康美容、数字货币为一体的公司,通过拉人返利的方式为自己筹集资金。于是,周某伙同几名前同事到青岛市黄岛区策划成立了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摇身一变成了董事长,并下设了市场部、商学院、财务部等多个部门,招聘大量工作人员。
为了让公司看起来实力雄厚,周某专门找人制作了公司内部网站与外部网站,投资者可在公司内部网站注册会员,投资金额从1000元至3万元不等,用于购买量子眼镜等公司产品,并可获赠3倍到8倍不等的积分,投资者还可将积分转到外部网站用于买卖虚拟货币,卖出后即可申请提现。“其实来公司的客户没有人是奔着产品来的,因为这些产品根本不值这个钱,大家都是奔着积分来的,积分可以兑换虚拟货币,卖出去就可以提现。”公司一名客服人员在案发后说。
为了吸引更多人到公司投资,周某又设计了一套极具吸引力的拉人模式——“三级分销+省市县代理”模式。即A推荐B,A可提成B投资金额的7%,B再推荐C,A可提成C投资金额的4%,C再推荐D,A可继续提成D投资金额的2%;若推荐总人数分别达到30人、100人、200人,则分别成为县级、市级、省级代理,可再额外赚取提成。此外,公司还通过招商会、讲师讲课、播放宣传片、到公司考察报销食宿费用等方式大肆宣传到公司投资能返高利,鼓吹公司是十年企业,得到政府支持等。
面对短时间内涌入的大量资金,周某格外小心,为了逃避资金监管,她先后使用了亲戚朋友的40多张银行卡。“公司收钱的银行卡经常换,银行卡都在周总手里,我们只根据短信提醒统计投资数额,而且我们财务部跟其他部门不在一个地方办公,周总也不让我们互相打听工资。”公司一名财务人员说道。
通过上述层层拉人层层返利的营销模式,周某在短短几个月便积累了大量资金,但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庞氏骗局”注定难以维持。2017年8月,周某的资金链断了,遂关闭了公司网站,并对外宣称被黑客攻击,停止给投资者返现。
然而资金链的断裂并没有让周某就此罢手,她反而在短时间内聚集起大量资金。时隔仅两个月,周某便又改头换面注册成立了某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对外虚假宣传公司在福建厦门有一块16.8万亩的地,种植了60万棵香樟树,享受国家政策补贴,将来可参与碳汇上市交易等,实际的敛财模式与前公司如出一辙。2018年初,周某资金链再次断裂,遂再次关闭公司网站停止返现,投资人发现公司人去楼空后报案。
检察官审查起诉阶段突破三难
周某被移送审查起诉后不久,公司市场部经理于某也随即到案。办案检察官经审查发现该案存在三个难点:一是定性难,该案介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和非法集资之间,如何准确认定所涉罪名存在一定难度;二是犯罪数额认定难,该案涉案资金巨大,后台数据全部丢失,对准确认定投资人的损失数额造成一定困难;三是打击难,该案涉案人员众多,大部分未到案且分散在全国各地,主犯周某虽已到案却仅被取保候审,随时存在串供、逃逸的风险。
为解决以上难题,办案检察官认真审阅30余本案卷,多次提审嫌疑人,与侦查人员就证据情况进行反复沟通,提出补充侦查意见。
“最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我们认为该案采取的所谓‘三级分销+省市县代理’模式虽然具有拉人头、层级性、欺骗性等传销活动的特征,但其本质仍属于以传销手段进行非法集资。”办案检察官如是说。
为准确认定投资人损失数额,维护广大投资人的利益,办案检察官在补充调取投资数据材料的同时,多次与审计人员沟通,就公司及各业务团队的吸收返还资金情况进行补充审计,最终认定该公司吸收资金总额为3.5亿余元。
“我们认为董事长周某、高管于某均已涉嫌犯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涉案资金巨大且有多名同案犯未到案,存在串供、逃逸的风险,具有严重社会危险性,应当立即予以逮捕。”于是,办案检察官依法对前期因怀孕被取保候审现已结束哺乳期的周某及高管于某决定逮捕,并追诉其他9名主要涉案人员。
五方面入手认定主犯非法占有主观故意
经历前期的逮捕、追诉,办案检察官又面临新的难题。虽然全案定性为非法集资,但对于主犯周某应当以何种罪名提起公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
“我们知道集资诈骗罪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刑罚上要重得多,二者主要区别就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审查起诉,但综合全案,我们发现周某在公司存续期间有改头换面、虚假宣传、规避监管的情节,与以往办理的类似案件有明显不同,如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提起公诉,势必造成罪责刑不相适应。”于是,在周某拒不承认有非法占有目的、案卷中没有其抽逃或转移资金证据且其名下几乎无任何财产的情况下,如何论证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成为摆在办案检察官面前的新难题。
为准确判断周某的主观目的,办案检察官一方面就作案动机、作案手段、作案目的、吸收数额、资金去向、资金用途等问题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另一方面多次提审周某,制定了详尽完备的讯问提纲,从其创办公司的动机入手抽丝剥茧、层层递进,深挖其行为背后的意图,揭示其肆意挥霍资金的真相。
最终,办案检察官结合本案证据情况,从资金去向、虚假宣传、逃避监管、频繁换卡、借新还旧五个方面加以分析论证,认定周某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遂依法改变公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对周某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经合议庭审议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和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被追诉的同案犯已基本到案,在检察官的努力下为被害人挽回了部分损失,该案的办理也获得了被害人的广泛认可,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黄岛区检察院也针对该类非法集资案件走进社区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提升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并针对公安机关在非法集资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程序性瑕疵问题发出检察建议,进一步提升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