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评】斩断误导青少年价值观的利益链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6月19日通报称,一些电视台播出的“O泡果奶”“莎娃鸡尾酒”“邦瑞特植物防脱育发露”等广告,存在导向偏差和夸大夸张宣传、误导受众等严重违规行为,已要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停止播出。其中特别指出,上述广告中部分内容含有表现学生早恋和少男少女饮用酒精饮品感受等情节,“价值导向存在偏差,易对未成年人产生误导,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广告具有宣传产品和服务的属性。这也使其容易游走于夸张和夸大的边缘。如果说这种游走还多少有些分寸把握不好的托词,那么上述内容中传达出的那些奢靡生活场景、暧昧情感暗示甚至情色挑逗等低俗不良信息,以及违背事实的虚假元素,则是对青少年价值观的一种明显负面的诱导。
从监管层面发布的通报来看,这种诱导“无心插柳”的可能性比较小。因为按照通报,上述广告“违反了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规定”。
这种违法违规的传播内容在我们日常生活之中并不鲜见。稍事留意一下便可发现,不只是一些电视广告,还有一些充斥于商业网站的网游推介页面,部分青春偶像剧中的情节设置及对白,甚至个别以孩子为中心的真人秀节目里,都或多或少传达出一种不健康的信息抑或价值观层面的混乱和误导。
显然,这背后一个关键的推手是对于流量和关注度的过度追求。而这无疑与利益相关,甚至有可能形成某种黑色产业链条。内容的制作方和播出方或已达成某种“默契”与合谋,才使得这些建立在受众低级快感基础上的营销策略得以穿过重重关卡,在大众传媒上与未成年的年轻受众零距离接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而这些内容制作者尤其是相关企业“唯利是图”的本性已击穿了基本的道德和法律底线。其初衷很简单,什么能吸引眼球,能带来利益,就做什么。
而播出平台在内容审核方面的漏洞更不容忽视。新广告法出台后,主要依照制作和发布平台“前期审核”原则,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工商部门和广电部门则主要是“事后查处”。
看来,这种机制将预警和筛选放在具有利益相关性的播出平台,存在某种“滞后性”,客观为权力寻租提供了便利。
上述几个关键链条不同程度的“失范”,直接助推误导青少年价值观的低俗不良信息在媒体平台出现。若不能及时得到有效遏制和源头解决,将可能引发局部泛滥,甚而在个别区域形成一种畸形的传播生态。最终结果不仅伤害到我们祖国的可爱花朵,也将伤及相关媒体的公信力。可谓害人害己,贻害深远。
因此,当务之急,必须坚决斩断背后的黑色利益链条,从事前预警到事中监测,再到事后惩戒,一系列环节配套完善,才可能建立一个良性健康的传播生态,营造出呵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视听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