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通过个人发工资就能不认劳动关系?(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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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赖志凯
入职某建筑公司的农民工张涛(化名),入职后由老板陈某每月以现金或微信转账形式发放工资。2021年4月17日,张涛在工作时不慎从梯子上坠落摔伤,建筑公司不认可与张涛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拒绝为张涛申报工伤。
在北京市总工会的帮助下,经历了一年多一裁两审程序后,张涛终于拿到了期盼已久的终审判决书。判决最终认定了他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使他得以申报认定工伤。
张涛于2018年3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某建筑公司老板陈某并入职该公司,岗位为建筑彩钢施工人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后由陈某统一安排住宿,工作地点不固定,全由老板根据施工项目安排。工资标准一天350元,每月10500元,由陈某以现金或微信转账形式发放。
张涛及其他工友一度认为自己是在跟着老板一个人干活儿,后经核实得知,该建筑公司是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为陈某。
2021年4月17日,张涛在工作时不慎从梯子上坠落摔伤,造成肋部骨折。该建筑公司不认可与张涛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拒绝为其申报工伤。建筑公司认为,张涛是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陈某,其与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建立的是个人关系,陈某也并未按月向张涛支付固定的工资报酬。张涛并非在固定时间内提供劳动,其和公司之间并不存在考勤记录。
张涛家庭经济情况堪忧,其在外打工,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婚后与妻子育有一子,孩子年龄尚小,目前正是需要用钱的时候,现在身受重伤无法工作,家里丧失了唯一的收入来源。
2021年7月,张涛经朋友指点了解到,像他这种情况可以到工会申请法律援助。他联系到了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经指派,由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孟方超作为本案的承办律师。
2021年8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该案。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有三方面的判断依据: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仲裁委认为,结合到本案,建筑公司和张涛双方均为适格劳动关系法律主体,张涛所提供的劳动是建筑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张涛接受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管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团队人员提供住宿并进行考勤管理,同时,张涛从公司法定代表人处获得工资报酬。张涛与建筑公司之间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相关特征。
据此,仲裁委采纳了援助律师的建议,支持了张涛的仲裁请求,认定张涛与某建筑公司2018年3月至2021年7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不服,继续起诉、上诉,走满了一裁两审的全部法律程序。在援助律师的不懈努力下,近日,张涛拿到了终审判决,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确认张涛与该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最终尘埃落定。张涛终于可凭此判决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沈腾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引发的工伤事故纠纷案件。本案中,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通过法律援助律师准确剖析案情,严密论证张涛与建筑公司之间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三个核心特征,依法维护了张涛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