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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22】第4号)显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在对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翔楼新材”,301160.SZ)2022年半年度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 翔楼新材日前披露2022年半年报,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57亿元,同比增长14.6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461.77万元,同比增长4.3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6386.03万元,同比增长6.30%;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543.35万元,同比增长235.54%。
报告期末,公司预付账款余额为11776万元,占总资产比例7.49%,上年末4895.99万元,占总资产比例5.00%,比重增加2.49%。
深交所指出,报告期末,公司预付账款余额为11776万元,较期初增长140.52%,其中,按预付对象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占预付款项总额的94.60%。请公司说明报告期末预付账款大幅增加的原因,并补充说明上述前五名预付款项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方名称、款项性质、交易内容、预付比例,预付进度是否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项目执行进展,约定结算期限,超期未结算的原因,项目执行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翔楼新材2022年6月6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发行数量为1866.67万股,发行价格为31.56元/股,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孙天驰、吴学孔。翔楼新材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89亿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35亿元。翔楼新材最终募集资金净额比原计划多2.67亿元。该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2.68亿元,分别用于年产精密高碳合金钢带4万吨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翔楼新材发行费用总额为5443.55万元,其中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获得承销费和保荐费共计3584.72万元。
2019年、2020年、2021年,翔楼新材营业收入分别为57161.97万元、71181.14万元、106300.36万元;净利润分别为6177.10万元、6821.59万元、12061.3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177.10万元、6821.59万元、12061.3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049.21万元、6633.35万元、11762.73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943.46万元、2970.99万元、1096.69万元。
2019年、2020年、2021年,翔楼新材净现比分别为0.31、0.44、0.09.
2019年、2020年、2021年,翔楼新材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54483.86万元、67642.25万元、100907.03万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38035.33万元、35755.89万元、56599.12万元;主营业务收现比分别为0.70、0.53、0.56。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22】第4号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部在对你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如下问题:
1.报告期末,你公司预付账款余额为11,776万元,较期初增长140.52%,其中,按预付对象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占预付款项总额的94.60%。请你公司说明报告期末预付账款大幅增加的原因,并补充说明上述前五名预付款项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方名称、款项性质、交易内容、预付比例,预付进度是否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项目执行进展,约定结算期限,超期未结算的原因,项目执行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你公司与半年报一同披露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显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和生及其女儿钱亚萍、钱雅琴,以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唐卫国获授限制性股票合计占本次激励股份总数的45.09%,且本次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之一为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你公司2020年、2021年收入增长率分别为49.34%、24.53%。(1)请结合作为激励对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和生及其女儿钱亚萍、钱雅琴,以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唐卫国的工作职责、实绩等因素,说明上述人员授予比例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结合公司近三年历史经营情况及相关财务数据、行业发展及市场环境变化、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等因素,说明本次股权激励方案中公司2022、2023年营业收入考核指标的设置依据及合理性,相关业绩指标的设置能否达到激励效果,并说明具体判断依据;(3)结合对前述问题的答复,说明本次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指标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否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是否涉嫌利益输送,是否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并说明判断依据及理由。
3.你公司与半年报一同披露的《关于202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显示,你公司拟以截至2022年8月11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50元,合计派发7,840万元。(1)请补充说明此次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时间、公司筹划及决策过程、在信息保密和防范内幕交易方面所采取的措施,相关措施是否完备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近亲属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一个月内买卖股票的自查情况;
(2)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一个月内是否存在接受投资者调研或媒体采访的情况;如存在,请补充说明是否存在向特定对象泄漏利润分配预案相关信息的情形。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9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