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智通财经APP讯,帝科股份(300842.SZ)发布公告,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史卫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警示函内容为: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史卫利:
2021年3月27日,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称,计划向公司10名优秀研发和销售人员进行股票激励;2021年4月14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披露;2021年5月12日,公司向1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查,其中1名激励对象非公司员工,其被授予的股票系为其他激励对象代持。公司前述公告内容与实际不符。
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8号)第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前述事项中,史卫利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授意指使公司从事前述违规行为,未能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8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8号)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