览富财经网讯: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创股份”)未就财务资助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收深交所监管函。
据监管函披露:2023年5月24日,威创股份披露《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显示,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期间,威创股份向北京金色摇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提供借款,累计金额为26,104万元,日最高余额为13,375万元。截至2023年4月19日,上述资金已经收回。威创股份未就上述财务资助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威创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深交所要求:威创股份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相关衔接:
据《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规定: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本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三、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4)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
一、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本指引、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权力制衡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及履职行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三、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