览富财经网讯: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科工”)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收深交所监管函。
据监管函披露:中粮科工2023年4月25日披露的《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显示,中粮科工分别于2021年9月22日、10月13日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使用不超过2.6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12个月。上述有效期届满之后,中粮科工未经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2022年12月14日至2023年2月7日期间,累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06亿元进行现金管理,直至2023年4月25日才补充履行有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中粮科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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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要求:中粮科工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相关衔接:
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规定: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
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1)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2)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3)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4)变更募集资金用途;(5)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6)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7)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