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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双称为军品或制式品的军靴,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由正规军工企业生产,或由军方定点单位生产; (2)产品质量、性能达到军方标准,经检验合格; (3)经正规军需保障体系流通,正式配发现役部队。
2、 符合前两条,才能称为军品;而3条全部符合,才能称为制式品,只满足第1条,不满足第2、3条的,可称为民品;而3条都不满足的,则纯属假货,或者叫 “仿制品”。
3、从外观看,军靴、军鞋的鉴别方法是:部队配发的军靴、皮鞋,缝线直接在鞋底暴露着,用专业术语来讲,叫做“明趟底”。
4、以军官皮鞋为例,总后军需部 1987年设计出87式军官皮鞋,根据SGB2-102-87标准,其外观式样仍为三接头,采用胶粘加线缝结构,鞋面为铬鞣黑色黄牛正面革,大底为平板硫化橡胶底,连跟成型,花纹为交格状。
5、 工厂在制成成品后,对成品鞋的质量要进行检验,符合标准方可配发部队,不符合标准的次品鞋都作为民品销售到社会。
6、此外,军品鞋的大底在用料上也有严格的要求:正品军用鞋大底用料是天然橡胶,含胶量不低于38 %;军产民用鞋和大部分民用鞋的大底则多用再生橡胶,含胶量只有15~20%左右。
7、以常见的强人陆战靴为例,将靴底在高速运行的打磨机上转动,如果手感迟滞且粉尘较少,则可以判定为军版;如果手感顺畅,且粉尘较大,可以断定为民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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