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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未约定就不能退款,属于单纯针对项目的投资。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起诉退还投资款,理由是自己出了160万,本应登记为持股20%的股东却未登记。法院审理后认为,投资协议并未约定需将原告登记为股东,现项目已开展,原告也参与了项目的开展,故无权要求退款,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吴某与肖某某、和某某、美某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二)肖某某、和某某及美某公司是否应向吴某返还款项160万元及利息。
关于争点一,首先,《投资协议联络函》明确载明吴某出资的160万元系用于购买美某项目20%的股权,该项目评估价约800万元。其次,从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肖某某、和某某、美某公司提交的费用报销单可知,涉案项目已实际开展,该项目在开展过程中以美某公司名义办理相关证件,吴某以管理者的身份参与了涉案项目的整个开展和运营工作。综上可以认定,吴某与肖某某、和某某之间成立的是合伙投资关系,双方共同投资美某公司名下的相关项目。吴某主张涉案160万元系用于购买美某公司增资至800万元后20%的股权,但《投资意向承诺书》并未对此进行明确,故本院对吴某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争点二,承前所述,《投资意向承诺书》并未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明确约定,故美某公司并无与吴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义务,不存在缔约过失的情形。吴某据此主张肖某某、和某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主张肖某某、和某某、美某公司返还160万元投资款及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