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一名57岁的男子到某家具厂收废品时,从一个临时办公室顶部坠落后死亡。事发后,男子家属要求家具厂提供监控录像,他们要查看原因,但家具厂一会说监控坏了,后来又说没有监控。男子一怒之下,向家具厂提出了赔偿100万的要求。
罗某儿子表示,父亲并不是第一次来这个家具厂收废品,平时有工厂的人叫他来收,或者不定期就会来工厂来收购。不过,父亲手机目前无法解锁,无法查看微信记录。
罗某儿子称,他赶到现场时,父亲躺在地板上,头朝下,头部旁边有一滩血迹,而上方的天花板,已经塌掉了一个角落,周围有各种杂物。法医鉴定,死者“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引起的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5月7日,涉事的家具厂一名负责人否认了罗某儿子的说法,据其回应,厂里有固定收废品的人,死者系擅自闯入该厂收废品,期间发生意外。该负责人认为,死者应对此结果负主要责任,他们最多从人道主义给予适当补偿。自己并非避而不见,当地政府部门已经组织多次协调但双方未能一致。
罗某儿子向家具厂提出赔偿100万元的请求。家具厂表示,他们可以出于人道主义,给予适当的补偿,但100万太高了:“如果罗某儿子觉得家具厂要承担责任,可以到法院起诉,法院判家具厂赔偿多少,一分也不会少。
5月8日,赣州市南康区政府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南康区“泛家居”行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还在就此事进行调解。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这事?家具厂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对此,头条号法律认证作者@蚂蚁说法 进行了解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实际上包含了四个构成要件:
第一、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第二、存在损害后果;
第三、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第四、当事人具有过错。
具体到本案,家具厂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看家具厂是否存在过错,其中罗某是擅自闯入,还是有人喊他来收废品,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点!
如果罗某是擅自闯入,并自顾自的上到临时办公场所顶部,律师认为,家具厂不存在过错,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罗某是工人请来的,或者他和家具厂有什么约定,比如定期到家具厂收家具。家具厂存在过错,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退一步讲,只要罗某是合法进入家具厂,家具厂不知道罗某上到临时办公场所顶部,也要承担一部分的赔偿责任,注意,是一部分。
因为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家具厂具有保障顾客、准顾客或者进入其场所的人的安全义务,如果罗某是工人请来的,或者他和家具厂有约定,罗某在家具厂出事了,家具厂至少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属于民事诉讼,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罗某儿子希望家具厂赔偿他们一百万,需要举证证明罗某是合法进入家具厂,且家具厂对罗某的坠亡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