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河津。魏某办理25万元存款业务,柜员以网不通为由,交给魏某一张盖上章的手写单据。魏某取钱时发现钱未入账。向该行讨说法,该行称:私人行为,与本行无关。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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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家在偏辟的农村,他读的书不多,年龄又大了,也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多年来只能靠外出打工赚点钱补贴家用,剩下来的一点才能再攒起来。
由少积多,经过多年的辛苦和攒积,魏某算算也能有二十多万了,他想着把这些钱存到一起,不到关键的时候不拿出来用,这样一来能给自己留着养老,还能生出点利息。
于是魏某带着钱准备存起来,行里接到一个大客户,自然也是非常热情的接待,柜员李某再三清点和检查魏某要存的25万元后,准备帮魏某存起来。
魏某对这些存钱的操作根本就不懂,李某点完钱后告诉魏某,现在网不通,钱存不进去,就将一张盖了公章的手写存单给魏某,告诉他以后随时可以来换正式的存单。
魏某拿过存单,看了看有存款行的章在上面,他心中略有疑虑,也没有多想,拿着存单就回家了。魏某想着自己过几天又要去打工了,想在走之前把单子换成正式单。
结果到了存款行,得到的回复还是同样的理由,魏某心里有些着急,对于自己来说这是一辈子的心血,不是一笔小钱。柜员李某继续劝他,上面盖着章,有什么可怕的。
魏某又被劝回了家。可是回到家里,他左思右想觉得这事怎么都不对劲。可这个时候早已过了下班的时间,魏某好不容易熬过了一夜,又回到行里要说法。
这回魏某已经不想再把钱存在这里了,他打算把钱取出来,换一家存。可当他把手写的单子递给柜员时,柜员称,开单子的李某已经离职了。
魏某听到李某离职的消息一个子懵了,人离职了,钱能取出来吧,魏某此时的情绪已经有些激动了。可得到的回答更加让魏某接受不了,钱根本就没有入账。
负责存钱的柜员离职了,并且处于失联状态,当时存的钱没有入账,魏某只能找该行讨要说法,可是对方却答复,这是魏某与李某的私事,与本行无关。
魏某询问李某的离职原因和联系方式,该行均以不知为由,不做丝毫透露。
魏某虽文化不高,可他认为,当时来存钱就是对该行有信任度,冲着的是该行,而不是李某,且李某给出的单子上还盖着该行的章。
魏某以此为由将该行起诉了。面对魏某的要求,该行认为:柜员李某盖的并不是公章,而私自刻的假章。再者这笔钱并未入账,而是被李某私自挪用。最后,魏某作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
经过判决,该行还魏某10万元,剩下的15万由柜员还。魏某拿到了该行还的10万元后,一直过了有十多年,也没有拿到李某的15万。魏某只得再次上诉,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在这件事上,从法律角度该如何分析呢?
1、柜员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属于诈骗罪。
李某向魏某虚构事实,其主观方面明显是直接故意的没有将钱存入,并将魏某25万元私自占为已有,其行为明显属于诈骗罪。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李某的诈骗的25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李某应受到3-10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该行称,这是李某的个人行为,与本行无关,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之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根据本条法律规定,李某做为该行的工作人员,该行负有责任,李某侵害魏某的财产权益时,该行应当先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李某进行追偿。
而不是如该行所说,均是李某的个人行为,与本行无关。
最后,该行称李某用的不是真公章,不管李某用了真章还是私刻的假章,李某都涉嫌伪造、变造、抢夺印章的,应被处以十年以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此,您有什么样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