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罚没款执行规则
明确申请暂缓、分期缴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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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处罚法“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规定予以细化,从申请暂缓、分期缴纳的情形、申请材料内容、审查及批准程序等方面制定细则,增强可操作性
中国证监会9月8日发布消息称,近日,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罚没款执行规则》(下称《执行规则》)。《执行规则》对案件调查阶段加强查找、发现当事人财产线索提出了要求,并明确了申请暂缓、分期缴纳的情形。
证监会表示,《执行规则》着力于为证监会罚没款执行工作提供一套全环节、可遵循的工作流程。对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以往处于模糊地带的内容予以进一步明确,规范罚没款执行工作,积极便利当事人缴纳罚没款,同时并没有新增当事人义务。
据悉,《执行规则》共三十三条,根据执行工作各个环节制定了具体规范:一是对案件调查审理阶段加强查找、发现当事人财产线索提出了明确要求;二是对不按时缴纳罚没款当事人进行催告督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及退库的工作流程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三是对行政处罚法“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规定予以细化,从申请暂缓、分期缴纳的情形、申请材料内容、审查及批准程序等方面制定细则,增强可操作性;四是针对实践中问题突出、但法律规定不明确的“申请强制执行时限”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划分不同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执行规则》,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查询当事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如有当事人已经或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情形的,可以按照规定及时申请采取冻结或者查封措施。
《执行规则》要求,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罚没款收缴的指定银行账户、缴纳方式、履行期限等事项。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期限内,及时足额缴纳罚没款。
此外,根据《执行规则》,确有经济困难,需要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能够证明其经济困难的相关凭证和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计划。
当事人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当事人罚款金额不低于500万元,自然人当事人罚款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当事人暂缓缴纳罚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当事人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加大行政处罚执行工作力度,用足用好法律授权,强化执行监督,进一步提升执行质效,维护执法权威,切实服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