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公积金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
9月1日起,普通企业职工到手工资低于2120元的,其个人公积金缴存额可降低,单位应缴部分不变
新京报讯 (记者邓琦)下月起,北京新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将执行最低工资每月不低于2120元、基本生活费每月不低于1484元的标准。
近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显示,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2120元的,职工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2120元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也就是说,一名普通的企业职工在扣完公积金后,如果拿到手的工资低于2120元,其个人的公积金缴存额可以降低,但单位应缴部分则不能减少。
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1484元的,职工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1484元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另外,自9月1日起,新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申请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按1484元执行。
此前,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北京市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明确从9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11.49元、每月不低于200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2.18元、每月不低于2120元。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基本生活费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因此从9月1日起,北京基本生活费也将相应上调至每月不低于1484元,这一数字此前为1400元。
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后,低于最低工资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低于最低工资部分可以不缴;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后,低于基本生活费的,个人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低于基本生活费部分可以不缴。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因此,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也带动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