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最高法提出的要求得到了热烈反响。中国已经进入市场经济社会,各类经济主体在其所从事的经济活动中,经常会发生各种经济纠纷,比如发货以后收不到货款,交款以后收不到货物,资本在股权交易中也会产生各种纠纷。
对于这种纠纷,利益受到侵犯的一方一般会通过法律手段来伸张自己的权利。这是法律作为社会“守门人”所起到的作用,它使得社会经济保持顺畅运行,各类资本也得到公平的法律保护。
但是,要实现这个目标,法律就必须恪守中立,也就是说,司法者只能以法律为标准来论断纠纷双方的是非,特别是要把这类案件放在民事范畴里进行审理。如果不是这样,一些市场主体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市场就会失衡。
今年上半年经过最高法重审而获得改判的张文中案,就是在这样的路径之下产生的。司法部门之前在这起案件中,先认为张文中侵害国有资产,将这位民营企业家抓捕并判刑,终于酿成了一起重大冤案。之后,张文中旗下的民营企业物美集团受到严重打击。
将一些经济纠纷视为犯罪,不仅导致相应的企业垮台,而且对于案件影响所及地区的经济生态也造成不良影响,遏制了当地经济的发展,最终影响地方经济的平稳运行。
因此,要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经济犯罪来处理,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是要为国有企业“去魅化”,避免动辄给人戴上“侵害国有资产”的大帽子。在市场上,企业享有平等地位,一旦产生纠纷,司法者应当厘清两者在经济行为上的是非,而不是把两者的身份等作为定争的标准。
只有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司法审理,不偏不倚,才能作出公正的判决,并且促进各种纠纷的解决,司法也才能得到当事双方和整个社会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