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在第二届外滩金融峰会上表示,要建立健全境外企业发行CDR制度,为我国资本市场引入更多优质上市公司。
业内人士表示,推行CDR是提升国内资本市场国际化水平的重要一环。注册制改革则为推行CDR提供了更广泛的运用场景,有助于股票供给结构优化,并利于国内估值体系与国际接轨。
早在2018年3月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即明确,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
而科创板的推出再次为红筹企业发行CDR打开了通路。2019年1月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提出将允许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上市,且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CDR并在科创板上市。在此基础上,科创板精心设置了“5+2”套以市值为核心的上市标准体系,包括未盈利企业、红筹企业、差异表决权等,为各种类型科技创新企业打开了境内上市的大门。
在政策的指引下,科创板首单CDR九号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获科创板上市申请受理,当年8月19日接受首轮问询,经历三轮问询后于2020年6月12日过会,并于9月22日注册生效。该企业IPO承载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多个“第一”:第一家注册地在境外的红筹申报企业,第一家存在协议控制架构(VIE)的企业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盘和林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九号公司上市发行,意味着红筹股回归的路径更畅通,海外企业未来在国内上市也成为可能。CDR模式能够让海外公司顺利在A股融资。”
九号公司成功登陆科创板,有助于今后吸纳更多的境外公司进入A股市场,产生虹吸效应。业内人士认为,对于境外已上市的企业若想通过CDR登陆科创板,交易过程可以借鉴美国存托凭证ADR的过程,主要由国内外托管机构承担主要角色和中间桥梁,实现跨境市场间的交易。
作为金融创新,CDR丰富了资本市场投资品种,提高了股票供给质量。但也面临流动性风险、跨市场风险。这些也都是建立健全境外企业发行CDR的制度所需解决的问题。
盘和林进一步表示,CDR最大的制度保障,应该是跨国金融监管的完善,需要和其他国家监管协同。在此基础上,跨国融资的信息披露是十分重要的一环。如何理顺信披渠道,如何对信披不及时的问题进行事后监管等问题,还需要完善和优化制度,监管经验也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积累。
宝新金融首席经济学家、博士郑磊也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对于境外公司以CDR方式上市,应该更注重信息披露,投资者要主动了解上市公司采用的会计准则,基于基本面进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