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讯】华夏银行5000万“飞单案”余音十年未了,一客户不满损失坚持起诉,法院终判银行担责20%_全球播报

2023-06-08 19:35:20 来源:开利财经

打印 放大 缩小


(资料图片)

(记者 彭科峰)一段延续十年的银行“飞单”事件,直到今天依然还有受害者愤愤不平,坚持起诉。6月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起于今年5月31日终审判决的民事判决书,再度揭开了十年前华夏银行5000万“飞单”给众多投资者造成的伤疤。根据判决书信息,投资者许荣要求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赔偿其购买理财产品投资损失260500.89元(实际损失本金868336.29元乘责任比例30%),并赔偿其投资期限内的利息损失16500元。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定,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69777号民事判决;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坟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许荣赔偿162667.26元;驳回许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客户通过华夏银行员工买理财损失80余万 十年仍“意难平”所谓“飞单”,是指银行工作人员借助银行内部平台,私自向投资者销售非本行自主发行的或非本行授权和达成委托销售关系的第三方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在过去较长的一段时间内,这种现象在各大银行系统的网点并不算罕见。家住海淀区的许荣就在多年前因为购买了华夏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时任客户经理申屾的“飞单”,而遭遇巨额损失。据相关裁判文书披露,申屾担任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客户经理期间,许荣通过申屾购买过相关理财产品,后申屾又私自向许荣销售“资亿基金”这一理财产品。2014年4月29日,许荣通过刷卡向资亿盛通公司支付投资款100万元。法院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间,申屾私自向投资人邵某、丁某等43人销售非本行组织销售的“理财产品”,帮助陈瑾、张佳等人通过“北京蒲黄榆一里、四里房改带危改”等项目募集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5000余万元。2015年12月19日,申屾被抓获归案,部分赃款已退赔。具体到许荣个人,该事件导致其损失868336.29元。许荣认为,申屾销售华夏银行代销的“通飞基金”、“华融银安基金”等理财产品的方式与销售“资亿基金”的方式基本相同,至于在华夏银行营业场所由客户经理销售的理财产品,是华夏银行公售的还是私售的,普通客户根本无法识别。华夏银行的客户经理非但没有向被上诉人等客户依法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及适当性义务,反而介绍“资亿基金”项目是政府的危改项目,隐瞒了该基金违法的重要事实,且违规销售非本行的理财产品长达一年之久。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许荣要求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赔偿其购买理财产品投资损失260500.89元(实际损失本金868336.29元乘责任比例30%),并赔偿其投资期限内的利息损失16500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并于5月31日做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作为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和申屾的工作单位,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应当能够预见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其员工私售行为所带来的风险,但客观上该行却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及时发现申屾的私售行为。虽然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主张其已经尽到审慎经营管理职责,但从北京银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和申屾向多人私自销售理财产品的结果来看,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在内部管理上存在疏漏,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申屾私自销售“资亿基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与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过错行为相结合造成了许荣的投资损失,与许荣的投资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定,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69777号民事判决;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坟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许荣赔偿162667.26元;驳回许荣的其他诉讼请求。银行承担客户“飞单”损失的范围并无定论记者查询发现,许荣所指控的申屾即为十年前轰动一时的华夏银行5000万“飞单”事件的当事人。据公开报道,申屾于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在担任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公主坟支行个人客户经理期间,私自向投资人邵某、丁某等人代销非本单位组织销售的“理财产品”,帮助被告人陈某、张某等人通过蒲黄榆危房改造项目募集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5000余万元,给43名投资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此后,多名投资者发起诉讼,要求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公主坟支行赔偿损失。在已经公布的数起案例中,一审法院判决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不存在过错,但二审法院则判决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在20%的过错程度范围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从许荣这起最新曝光的案例来看,其结果依旧如此。尽管这一终审结果可能并不会让许荣满意——其发起诉讼的诉求是要求银行方面赔偿30%的损失。银行员工销售“飞单”固然违规,但一旦造成损失,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定当事银行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呢?记者查询发现,诸多案例都会判定银行承担20%的责任,但也有例外。比如2021年1月,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相关案例显示,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临清支行一名理财客户经理吕某“飞单”,导致该行多名客户的理财资金1160万元无法收回,被客户诉上法庭。经法院判决,工商银行临清支行承担20%的侵权责任,赔偿客户经济损失232万元。但在2022年5月,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另外一则案例显示,广发银行一员工向年近七旬的焦女士推介不属于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焦女士听信员工介绍,先后投入两笔资金共计320万元,但其所投资的私募基金实控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宣判,焦女士最后只拿到了执行款2190.41元。焦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广发银行赔偿其全部的投资本金及利息。最终,法院判决显示,广发银行职员郭某违规推介高风险且不属于该行发售的理财产品,对焦女士造成的损失存在过错,银行被判承担50%的责任。

关键词:

责任编辑:ERM523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