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重庆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7日发布消息称,当地已建立“全覆盖”式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重庆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3250件,审结3117件。
“全覆盖”式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建成
2011年12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在重庆渝北、万州试点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集中审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环境资源案件。2014年10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又决定在重庆涪陵、黔江、江津区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2016年3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及五个中级法院同时成立了6个环境资源审判庭。
“一次性增设六个新的审判部门在重庆法院发展史上是绝无仅有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唐亚林说,至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5个中级法院、5个基层法院共设立了11个环境资源审判庭,在全国率先建立起了三级法院纵向全覆盖的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也是四个直辖市中的唯一一个。
两年给予刑事处罚1324人
在建立全覆盖的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确保环境资源案件“无缝式”管辖的同时,重庆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重庆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案件869件,审结828件,给予刑事处罚1324人。
唐亚林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加强与林业等部门的全方位衔接,推进森林资源的保护,出台了《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定罪量刑幅度标准》,将“就低”标准确定为重庆定罪量刑幅度标准,严厉打击盗伐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赵翎举例解析,根据司法解释,在林区盗伐林木材积2到5立方米就构成盗伐林木罪。重庆确定的“就低”标准是指只要达到2立方米的材积(司法解释中的较低标准),就判定构成盗伐林木罪。
建立司法林补植树木近5万株
注重修复是现代环境司法理念的重要一极,也是环境司法强调实践效果的重要体现。唐亚林说,重庆法院在近年的环境资源审判中积极探索替代性修复的裁判方式,对造成环境生态无法修复的行为人,要求其采取异地补植、增殖放流等替代性修复措施恢复环境生态。
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重庆法院组织当事人累计在长江、嘉陵江、乌江等流域放养鱼苗300多万尾,补植树木近5万株。
目前,重庆渝北、万州两地已形成初具规模的“两江环保司法林”和“长江三峡生态修复司法保护示范林”。
长江三峡生态修复司法保护示范林位于长江万州段的“消落帯”区域。当事人补种的树木全部是经过精心挑选的在水下也能成活的“中山杉”等特殊树种。随着时间推移和规模的逐步扩大,该示范林将对解决“消落帯”的生态保护难题以及恢复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