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新《规定》明确,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以下简称“4倍LPR”)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LPR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于雪飞律师介绍,本次新《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为了配合国家规范和整顿近几年民间金融乱象,有利于给过度火热的民间借贷市场降温。民间借贷利率与LPR挂钩,也是民间资金按照市场化合理定价的表现,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相适应发展。
“民间借贷最高保护利率的大幅降低,对各类非持牌民间借贷机构会造成相当大的冲击,因为会被直接按照新《规定》的利率标准进行司法审查。”于雪飞律师表示,从司法角度来看,对于非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各类持牌放款机构,比如部分地方政府批准的小贷机构,仍然应当要参照民间借贷的规定利率。
新《规定》什么时候生效?第三十二条明确“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对此,于雪飞律师表示,只要是2020年8月20日后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均适用新《规定》。而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发生的民间借贷行为,但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起诉的,适用的利率标准是参照适用起诉时LPR的4倍作为保护上限,这主要是考虑到自2019年8月20日起,原有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
于雪飞律师表示,除了4倍LPR的规定外,新《规定》还有多处值得关注的政策动向。其一是对“职业放贷人”的规制,此前不少地方高院就出台了相关司法审判意见,基本都倾向于不保护“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出借人”,这次新《规定》将这一司法动向推向全国,后续对于“职业放贷人”的具体认定标准值得关注。
其二是对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的打击力度明显加大,新《规定》明确只要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就构成合同无效,是否牟利以及借款人是否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都不再是阻碍合同无效的情形,这意味着民间借贷的出借资金来源也是未来司法案件中审查的重点之一。
与此同时,于雪飞律师表示,新《规定》中部分关于民间借贷法律行为规则的边界和概念内涵需要进一步厘清。比如对于“职业放贷人”的具体认定标准,目前在各地司法实践中把握并不完全一致。又比如,对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情形的认定,如果当事人有意规避该规定,则很容易通过公司投资或其它交易行为掩盖真实资金来源,有待准确区分资金性质。另外,不少民间借贷行为都与非法集资、理财投资等行为交织在一起,在司法程序上到底是“民刑并进”还是“先刑后民”,在实践中各地方法院理解和掌握区别很大,但往往对当事人有显著影响,这也有待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