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断利益链不得出租出售
违法建设之所以屡禁不止,与其有利可图有直接关系。为此,《条例(草案)》明确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对违法建筑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违法建筑不得出租、出售;不得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违法建筑被依法拆除的,不予补偿。
同时,《条例(草案)》规定,三种情形列入违法建设范围:(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遏制新增实行三级网格化日常监管
为了遏制新增的违法建设,《条例(草案)》规定,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发现和管控制度,规定由查处机关、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实行三级网格化日常监管,发现违法建设依法予以查处。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要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并向查处机关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管理区域内发现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立即向查处机关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建筑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不动产设立、变更、转移、抵押等登记手续。市政公共服务企业按照查处机关的书面通知,对违法建设工程或者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暂停供水、供电等服务。
快速执法两日内立案查处
遏制违法建设关键在执法,为了解决实践中执法问题,《条例(草案)》细化了违法建设查处的一般程序等。其中,查处机关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报告、投诉、举报后,在二十四小时内到达现场调查取证,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在两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立即将案件移送有权机关进行处理。查处机关自收到移送事项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建速拆机制费用当事人承担
《条例(草案)》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法中又存在障碍、亟待解决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其中,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如能及时有效制止,就能够降低执法成本和难度,因此除了加强防控外,《条例(草案)》在查处方式上学习了北京、上海的立法经验,建立快速拆除机制。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应当书面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可以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材料。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查处机关应当依法立即强制拆除。当事人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查处机关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改正、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及其安全鉴定、垃圾清运、物品保管等相关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查处机关应当将违法建设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情况报送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