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从制度上解决城乡低收入人群的养老问题,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日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用法律建立起政府、社会和家庭相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以地方性法规推动实施。
条例是在现有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并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条例明确规定,对于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最低缴费代其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和领取待遇予以财政补贴。
条例明确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从村集体经营性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的补助。对无缴费能力的参保人,赡养人要提供资助,村民委员会有劝导、督促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