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支付服务市场快速发展,创新层出不穷,风险复杂多变,机构退出和处置面临新的要求。央行本次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到,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经央行批准,并且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支付”字样。没有经过央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不从事支付业务的,任何单位不得在单位名称中使用“支付”字样。另外,在对资本实力的要求方面也作出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此外,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股东应当以其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不难看出,央行对支付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在增强。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认为,央行此次牵头起草《条例》,对于维护支付市场稳定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将发挥重要作用。董希淼说:“近年来,我国支付市场发展迅速,银行支付和非银行支付齐头并进,支付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但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些非银行支付机构存在比较多的违法违规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集聚了金融风险,侵害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央行牵头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
相比此前出台的规范支付行业发展的文件,《条例》中一项重要的新增内容,就是强化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措施,明确了如果有“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央行可以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这家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董希淼认为,《条例》与《反垄断法》有效衔接,赋予了央行认定支付服务市场垄断地位的权限,填补了之前法律法规的空白。“《条例》在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方面进行了明确,并提出了相应要求。这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精神的具体体现,有助于加强支付服务市场反垄断规制,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支付市场健康高质量发展。”他说。
此外,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条例也将促进非银支付机构领域的洗牌。郭田勇说:“对支付机构来讲,可能会有一些重新的分层或者洗牌。如果做一家规模很大的支付机构,要做的量很大,相应的资本金就要增多,有多大的钱办多大事。如果资本金很少的话,业务发展就会受到限制。如果达不到,可能就要在一个小范围内来做,或者退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