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报告了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沈春耀在作报告时说,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报备法规、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审查工作力度,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进展。
报告显示,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法律1310件。
沈春耀说,按照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20年将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纳入备案范围,全面落实“有件必备”。
报告显示,通过对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开展形式审查,对审查发现其中51件存在的施行日期不明确、缺少标准文本、公布日期早于批准日期、报送备案不及时、备案文件不齐全等问题,及时向有关报备机关发函,提醒报备机关予以纠正,督促报备机关规范报备行为,提高报备质量。将符合备案要求的法规、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法律及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
沈春耀说:“我们着力加强主动审查力度,对制定机关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逐件开展主动审查,及时提出审查研究报告,实现‘有备必审’。”
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开展了一系列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如对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的26件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开展专项审查,开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和民法典涉及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持续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地方性法规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加大对与营商环境有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的审查力度。
报告显示,在开展依申请审查方面,一年来,公民、组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查建议5146件,其中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有3378件。
“我们对审查建议逐一进行了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审查建议人作了反馈。对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依照规定分别移送有权审查的机关研究处理。”沈春耀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合宪性、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对存在违背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者宪法精神,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的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违背上位法规定,或者明显不适当等问题的,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纠正、作出处理。
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普遍建立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制度,并逐步实现全覆盖。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200多个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建立了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