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同时废止。《办法》自施行起设置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非银行支付机构、商业银行等行业主体应严格按照规定,完成业务流程和系统改造、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等工作,提高合规能力和水平,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客户备付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跨境外汇支付等特定业务时,已从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付出或者尚未向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归集的待付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与原备付金办法相比,《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备付金全额集中交存至人民银行或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二是规定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三是《办法》详细规定了备付金出金、入金以及自有资金划转的范围和方式,明确了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四是《办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各方对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督管理职责。五是《办法》增加备付金违规行为处罚条款。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称,由于支付机构可同时选择多家清算机构进行合作,因此,《办法》规定其应选择一家清算机构作为主监督机构,对其所有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整体监督。其余合作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配合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实施备付金监督。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优化了三类特定业务账户管理规定。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可以选择1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1个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确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再选择1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1个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备用账户;从事基金销售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可在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1个基金销售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原则上可以选择不超过2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每家银行可开立1个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除此之外,办法还明确了支付机构上述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其境内商户、客户银行结算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应当由清算机构通过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办理。
《办法》还规定,支付机构之间的合作应当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支付机构之间因合作产生的、基于真实交易的客户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清算机构办理,支付机构应当提供交易流水、收付款人信息等表明交易实际发生的材料。同时,为提高交易透明度,防范资金风险,明确规定支付机构间不得相互直接开放支付业务接口、不得相互开立支付账户,以及由此进行客户备付金划转。
为强化备付金监管,提升监管效能,树立监管权威,中国人民银行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办法》,设定备付金相关违规行为处罚条款,严肃惩处备付金违规行为。一是对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和特定业务银行违反备付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整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二是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借用、占用客户备付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三是明确不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清算机构违规从事或变相从事备付金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相关业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四是明确阻碍、干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备付金检查行为的处罚。五是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分。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人民银行已于2019年1月14日组织非银行支付机构完成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工作。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日终后全部集中存放于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中。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对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在全部实现集中存管、存管工作逐步规范的情况下,央行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对集中存管工作进行了部分调整,明确了存管责任、流程。”
他还谈到,《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在加强客户备付金存管的同时,适当调整相关管理要求和工作流程,对特定情景下的业务进行弹性安排,有助于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提升用户体验。同时,《办法》专设一章“罚则”,明确客户备付金存管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助于增加威慑力,提升央行权威。总之,《办法》坚持与时俱进精神,体现了央行对支付服务市场“严监管”和“强服务”的统一,有助于促进支付机构健康稳健发展,提升支付服务市场活力和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