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生产 排除事故隐患

2021-03-05 09:17:43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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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应急管理部网站消息,近期矿山事故多发,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也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4日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通知称,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复杂,特别是近期矿山事故多发,连续发生湖南耒阳源江山煤矿“11·29”透水、重庆永川吊水洞煤矿“12·4”火灾等两起重大事故,山东烟台一个多月内发生栖霞笏山金矿“1·10” 重大炸药爆炸事故、招远曹家洼金矿“2·17”较大火灾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也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事故暴露出一些企业“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不牢,安全生产责任悬空,外包工程管理混乱、以包代管只包不管,违规动火、违规储存使用民爆物品等问题突出;一些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工作作风不严不实,吸取教训不深刻,整改措施浮于表面,没有抓住根源性、本质性问题,没有真正落实到基层和企业,导致屡屡重蹈覆辙。

通知指出,要深刻汲取近期多起矿山事故教训,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强化安全责任落实,有效管控矿山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严禁违规爆破和动火作业

矿山企业违规运送、存储、发放、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矿山企业未制定并落实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井下炸药库不符合设计规范的,放炮员未持证上岗的,煤矿未严格落实“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从重处罚。

矿山企业使用电、气焊等进行切割、焊接动火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严禁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电焊(气割)工入井动火作业;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矿山企业违规在井口和井下进行动火作业的,依法责令停止作业、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并依法从重处罚。

——严禁违规转包井下工程

矿山企业矿井挂靠、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违规挂靠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从重处罚。

已确定关闭的矿井以回撤名义擅自组织生产或将回撤工程委托发包给无资质企业的,予以立即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从重处罚。

矿山企业或者控股企业要加强对所属矿山安全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以增加公司层级等方式下放安全管理责任,发生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并依法依规追究上级公司责任。

——严禁使用淘汰设备工艺

矿山企业违规使用非阻燃风筒、输送带、电缆、玻璃钢或者违规使用干式制动无轨胶轮车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矿山企业使用纳入安标管理但未按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设备设施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煤矿井下使用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反应型高分子材料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严禁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组织生产

矿山企业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因投入不足导致隐患治理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矿山有严重水患未按规定采取“三专两探一撤”(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门探放水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和钻探进行探放水,发现透水征兆立即停产撤人)有效措施的,煤矿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责令立即改正;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停产整顿。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

矿山企业超能力组织生产的,责令立即采取限产措施,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煤矿采掘失调以及瓦斯应抽未抽或者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有关部门和上级公司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 责令立即改正,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

矿山企业证照手续不全或者证照到期不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建设。停产整顿矿山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的,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立即关闭。

煤矿超层越界破坏保安煤柱的,矿井隐瞒作业地点逃避监管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从重处罚。

——严格安全监控设施设备管理

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修改、删除及屏蔽系统数据信息逃避监管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在运行尾矿库未按规定安装在线安全监测系统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严格带班下井和安全教育培训

矿山企业未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未按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煤矿未按规定配齐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等“五职矿长”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严格执行监管监察指令

矿山企业被责令停产整顿、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依法给予吊销证照或关闭等处罚。

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依法予以关闭。

地方各级安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抓好上述“六严禁、三严格”九项措施的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并以此为重点开展矿山安全大排查,坚决遏制矿山事故多发势头。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改革,是将非煤矿山安全纳入国家监察范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仍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履行自身职责,严格落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将关闭矿、停产矿、技改矿、基建矿与生产矿、尾矿库等全部纳入监管范围,深入基层明查暗访,动真碰硬查问题、促整改,把各项安全责任措施落细落实;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刑衔接有关规定,对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地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抓紧抓实相关领域矿山安全工作;各地要积极推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标准的矿山淘汰退出,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矿山。对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非法矿山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以及违规供电、违规供应民爆物品造成事故的,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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