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9218天后判无罪 男子申请1667万赔偿

2018-05-24 09:19:53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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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吉林男子刘忠林向吉林省高院递交共计1667万余元的国家赔偿申请,其中包括787万余元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和80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新京报此前报道,1990年,吉林东辽县会民村一名18岁女孩被杀害,时年22岁的刘忠林被认定为凶手并获死缓。服刑期间他持续申诉,直到2018年4月20日被改判无罪。公开报道显示,被羁押9218天的刘忠林是目前平反冤案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当事人。

5月23日,刘忠林(中)向吉林省高院递交共计1667万余元的国家赔偿申请。楚蔻 摄

被羁押9218天后改判无罪;包括787万余元人身自由赔偿金和8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月23日,吉林男子刘忠林向吉林省高院递交共计1667万余元的国家赔偿申请,其中包括787万余元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和80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1990年,吉林东辽县会民村一名18岁女孩被杀害,时年22岁的刘忠林被认定为凶手并获死缓。服刑期间他持续申诉,直到2018年4月20日被改判无罪。

公开报道显示,被羁押9218天的刘忠林是目前平反冤案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当事人。

“背负‘杀人犯’之名28年”

昨日下午,刘忠林前往吉林高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代理赔偿案件的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屈振红介绍,此次提出申请,针对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吉林省辽源中级人民法院,1994年该院对刘忠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1990年,吉林东辽县会民村一名18岁女孩被杀害,时年22岁的刘忠林被认定为凶手并因此获刑死缓。服刑期间他持续申诉17年,在2016年服刑期满后仍申诉。2012年3月28日,吉林省高院决定再审。

经过6年多的再审,吉林省高院认定原审证据不足,宣告刘忠林无罪。2018年4月20日,在因故意杀人罪被关押9218天后,50岁的刘忠林拿到无罪判决。

在《赔偿申请书》中刘忠林认为,原审的错判使其蒙冤28年。吉林高院宣告无罪后,按《国家赔偿法》规定,刘忠林要求辽源中院支付其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鉴于其被限制人身自由9218天,应按国家公布日赔偿金标准284.74元标准的三倍,共计支付787万余元。

此外,刘忠林认为,原审错判使其背负“杀人犯”之名长达28年,给自己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和身体创伤,至今无法正常与人沟通,后续仍需治疗,因此要求辽源中院支付80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及30万元后续治疗费,以及申冤的部分支出50万元,共计1667万余元。

昨日下午3时30分,代理律师屈振红、李会清告诉新京报记者,已将赔偿材料递交给吉林高院,法院收下赔偿申请书。

家人称其心理创伤严重

刘忠林的表姐夫王贵臻在案件平反前,一直帮其递交申诉材料并联系律师。在他看来,刘忠林的精神状况并不乐观。

“2016年他刑满释放后就和正常人不太一样,有时走着走着路突然回头;一群人走得好好的他突然就跑,并说有人追赶;有时会跑到农村两个茅草垛中间的缝隙发呆;有时晚上睡着会大喊大叫……”王贵臻说。

他还提到,家人曾带刘忠林到位于沈阳的中国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院检查,医生表示他需要人监护。另据赔偿申请书,刘忠林出现精神抑郁症状。

“由于回家后经常往外跑,家人管得多了还会反抗砸东西。”王贵臻说,所以亲属不得不“安排”刘忠林四处打工。也就是说,刘忠林工作的地方,要么是亲友的买卖,要么是有亲友在同一单位工作,可以安排照应。

在被问到刘忠林是否交女友准备结婚时,王贵臻说:“他服刑28年,现在房无一间,地无一垄,哪个姑娘能和他处,不可能的!”

作为家人,王贵臻表示,刘忠林心理创伤严重,希望法院考虑到其目前“一无所有”的状态,尽快对赔偿案给出公正的裁判结果。

■ 追访

为何按国家赔偿标准3倍索要人身自由赔偿金?

刘忠林提出3倍标准的人身自由金赔偿,且精神损害抚慰金达800万元,均超过以往改判无罪案件,对此屈振红律师进行解读。

刘忠林的赔偿申请书提到,“鉴于其被限制人身自由9218天,应按国家公布日赔偿金标准284.74元标准的三倍,共计支付787万余元。”对此,屈振红律师表示,目前《国家赔偿法》按上年度平均工资来计算,限制自由赔偿金存在不合理之处。

以刘忠林案为例,当事人在冤案中没有任何过错,因办案机关原判错误导致蒙冤,而坐牢期间是每天24小时。“如果说按平均工资每天8小时计算,理应按照3倍标准赔偿。”

据了解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案子当事人,比如乐平和钱仁凤案,都是按照平均工资的三倍主张赔偿。虽然最后法院赔偿决定书没有按照3倍来支持,但屈振红律师认为,这样申请更有利于赔偿请求人。

至于80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屈律师表示,是按人身自由赔偿金1:1的比例提出的。“参考以往的赔偿案例,念斌案给出的精神抚慰金,占到人身自由赔偿金86%,是改判无罪案件中比例最高的。”他认为,刘忠林遭受的精神伤害,应获得与人身自由赔偿金相等的赔偿,于是“取整”提出800万抚慰金。

《国家赔偿法》规定,刑事案件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屈振红表示,本案中,做出原审判决的机关是辽源中院,所以按刘忠林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羁押时间,即9218天来提出赔偿。

■ 对话

刘忠林:下一步打算“好好工作、好好生活”

23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到刚刚递交完赔偿材料的刘忠林。他的声音听上去颇为轻快,称下一步打算“好好工作、好好生活。”

新京报:

宣判后一直在老家吗?

刘忠林:

之前来了趟北京,结之前的工资。总共是2500元,公交公司老板又多给了我2500元。老板知道我的事(洗脱了罪名),多给我一份薪水是表示,支持我继续打赔偿官司,老板人挺好的,我也挺高兴的。

新京报:

已经刑满两年多,现在对社会适应了吗?

刘忠林:

不适应也得适应呗!

新京报:

宣判无罪过去一个月了,目前在哪里住?有没有找新工作,还打算盖房子吗?

刘忠林:

没在老家,我在东风县住,租了个房子,不过没有工作,先调整一下再说。这边也没啥特别合适的,现在先把国家赔偿的事情办好,其他的事情以后再说。

新京报:

赔偿已经开始申请,接下来有什么打算?

刘忠林:

打算就是先把赔偿的官司打完,然后好好工作、好好生活。

新京报记者 王巍

编辑:艾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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