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传统盟友欧盟和日本处于中立态度

2018-05-29 10:14:19 来源: 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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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高层最近互相释放不打贸易战信号,但中美在具体领域的交锋却还在进行。

5月28日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构(DSB)例行会议上,美方主动提起的议题是“中国的技术转让政策”。

美国驻WTO大使谢伊(DennisShea)4月初刚上任,日内瓦圈内热议他“带着改造WTO的使命”而来。本月初,中国首次在该会议上提出多项议题,包括推进上诉机构成员遴选、对美国“232调查”和“301调查”进展的关切等。4月末的DSB例行会议上,中国曾就美国“301调查”发起正式讲话。

第一财经记者独家获悉的中美等多方材料显示,美方本次所提议题为当日的第四项,讨论过程相当紧凑,发言次序为美、中、欧、日、巴基斯坦、巴西、委内瑞拉等,只有一轮。

中国驻WTO大使张向晨在发言中反驳称,中国的合资合作要求、外资股比限制和行政审批程序并未要求外方转让技术。他当场分析301报告,称美方偏偏“指鹿为马”,知识产权制度的初心是促进技术的传播,不应被滥用,也不应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从现场讨论的情况来看,美国传统盟友欧盟和日本处于中立态度,除了个别成员方,其余代表全部支持中方立场。

一位日内瓦资深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分析称,美国在WTO主动提出议题,说明还没有完全抛弃WTO,在多边舞台打口水仗是想争取人心,而中美贸易争端还需要看下周美商务部长率团访华谈的结果如何。

中方驳美“转移注意力”

面对美国发起的议题,张向晨的发言分为四个部分:DSB不适合讨论具体领域的贸易关注;鹿就是鹿,永远不会变成马;中国不存在强制技术转让;中国将根据世贸规则维护自身权利。

张向晨首先说,美方对提出的问题并未启动争端解决程序,尚不在争端解决机构的管理范围内,争端解决机构不是讨论美方关注的适当场所。“中方认为,当前DSB有许多更紧迫的问题需要讨论解决,特别是上诉机构成员遴选僵局。美国提出的技术转让问题将转移成员的注意力。”

在一个月前的DSB例会上,美方曾明确声称,包括技术转让在内的三类措施并不涉及世贸义务。此次美方将该议题列入争端解决机构会议议程,要么体现了美方立场的前后矛盾,要么代表着美方立场的改变。如果美方抛弃其单边主义立场,转而回到多边渠道,中方对此表示欢迎。

其次,美国似乎始终把自己放在法官位置来裁判其他成员的贸易政策。不管美国发布了多少页的报告,不会改变美国“301条款”单边主义的性质。

第三,无论美方的关注是什么,只要美方采取关税报复措施,就必然受到WTO管辖,也必然违反世贸规则。

随后,张向晨逐步援引及分析301报告称,美方“有罪推定”的逻辑贯穿报告始终。比如,美方的逻辑是:第一,美国企业认为合资要求构成强制技术转让,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在没有证据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同意这一看法;第二,中国存在合资要求,因此,中国就构成强制技术转让。

“301调查”中也充斥着证据不足的问题。张向晨说,在美国公众提交的数十份评论意见中,没有任何一份意见举出中国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强制外国企业转让技术,更没有任何一份意见举出任何一件真实的案例证明中国政府在实践中强制转让技术。“301调查”报告大量依赖不可证实的匿名调查。即使在匿名调查中,大多数的被调查者均否认存在强迫转让技术问题。

又如,USTR在指控中国对外投资是为了获取外国技术时将中国政府近年来提出的国际产能合作政策作为证据,而众所周知,开展国际产能合作的领域是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如纺织、建筑材料、铁路装备、电力基础设施等,在这些领域开展对外投资是为了分享技术而不是获取技术。

而以中国对美投资为例,对于美国荣鼎集团提交的评论意见,USTR选择性使用得出对其结论有利的部分,比如声称对美投资是为了收购技术然后转移回中国。而在同一份评论意见中,USTR却“有意”对下列事实视而不见:中国对外投资的增长与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相一致;中国企业对美投资不能简单归结为是受中国政府产业政策的影响。

此外,USTR极力夸大少数企业和组织对中国的抱怨,以此作为对华采取强硬措施的“民意”基础。但实际上,向USTR提交评论意见的绝大多数利害关系方,如美国商会、美中贸委会、国际商业协会、商业软件联盟、药品研发和制造协会、半导体行业协会、计算技术行业协会、消费者技术协会等,明确主张中美之间的经贸分歧应当以符合WTO规则的方式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大多数利害关系方也对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努力和成就予以积极评价。

中国驳“强制技术转让”

对于谢伊所称中国存在的“强制技术转让”问题,张向晨做出了三点澄清。他说,中方注意到美方就中国政府有关技术许可条件的措施,启动了WTO争端解决程序,这一具体议题是在争端解决机制职权范围内的。中方将坚决运用WTO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他解释说,首先,技术转让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不能把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视作政府采取的强制行为。企业必须将创新商业化,否则无法回收为实现创新投入的成本。美国作为最发达的国家,是技术转让的主要获益者。中国是美国技术出口的目的地国之一,中国法律允许外资以技术出资设立合资企业。中国企业乐于引进新技术并愿意为此支付合理的知识产权使用费,这正是美方技术转让收益的重要来源。美国企业对华技术转让是正常的商业行为,是你情我愿的双向选择和自主决策,完全遵循商业考虑、合同自由和市场化原则。实际上,很多美国企业通过在中国设立合资企业的方式实现了巨大收益,获取的利润甚至超过它在美国本土的利润。

第二,WTO成员有权对市场准入做出保留,这些保留体现在各个成员的入世承诺中。市场准入与强制技术转让是截然不同的两类问题。美方指责中国的合资合作要求、股比限制和行政审批程序,实质是针对中国的市场准入制度,与强制技术转让并无关系。中国在特定领域的合资和股比限制等要求,是中国和包括美国在内的WTO成员谈判的结果,符合WTO规则和我国入世的承诺。

第三,知识产权制度的初心是促进技术的传播,不应被滥用,也不应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事实上,美国301调查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中国法律规定外国企业必须转让技术给中国合作伙伴,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中国违反了在WTO做出的不以技术转让作为外资市场准入前提条件的承诺。美国301调查泛化并夸大了强制技术转让概念,刻意混淆正常的技术转让商业活动和政府行为。

日本态度微妙转向

近期中美多轮交锋中,颇值得玩味的是欧盟和日本发言的立场。

在第一财经记者获得的最近几次重要WTO会议的日本及欧盟代表发言显示,虽然大部分时候,它们在涉及中美之间关于301调查的议题时整体处于中立立场。但日本在5月初的WTO总理事会上,明显开始偏向美国立场,但此次发言,又转向中立。也即,日本虽然赞同美国敦促别国更强有力地保护知识产权,但任何贸易政策都需要与WTO协议保持一致。

5月18日,欧盟通知WTO准备针对美国对其钢铁和铝制品征收关税展开报复措施,其中包括向摩托车和波旁酒征税。同日,日本政府也告知WTO已准备好采取报复措施,反对美国对其钢铁和铝制品征收关税。这些举动,一改它们早先时候对其亲密盟友的缓和立场。

此前,日本外务省在一份声明中称,日本政府通知了WTO,有权对价值500亿日元(约合4.51亿美元)的美国商品征收关税,这相当于美国对日本金属产品征收关税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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