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有违商业道德 法院调解5万元和解
长沙晚报讯(记者 朱炎皇)“我们公司销售的‘上海吉祥’牌铝塑板复合板常用于广告牌制作,要是仿冒产品出了问题,那么消费者维权还是会找上我们。”近日,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状告湖南骏利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骏利”)侵犯商标权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吉祥公司经常会派人到建材市场暗访,发现长沙高桥、大汉等诸多建材市场,存在侵犯其商标权的产品。今年5月9日,该公司委托的代理律师邀请长沙市星城公证处公证员一同来到芙蓉区东岸装饰建材批发大市场,购得铝塑板复合板3张,上面均印有“上海吉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
“被告所售的铝塑板与我们企业的字号相似,保护膜上还印有‘SHANGHAI JIXIANG’拼音,与我们注册的‘JIXIANG’商标相似,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吉祥公司代理律师在庭上对被告的产品进行比对,并表示湖南骏利虽在香港注册了类似其企业名的公司,但事实上没有运营,已构成了恶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此,吉祥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禁止被告使用“JIXIANG”拼音商标,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庭上,被告湖南骏利的代理律师辩称,被诉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有香港政府颁发的合法证书,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且公司不存在制假、售假的情况。自公司注册后,便开始在市场上销售其产品,是合法的。
经法庭审理后,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愿,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
休庭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与涉外商事审判庭副庭长王力夫对类似案件的特点进行了梳理:原告大多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经营者;被告往往是厂家,通常在香港注册一个近似的企业名称,在内地生产或销售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产品,从而让消费者误认为香港企业与原告存在关联。“这是一种典型的‘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违商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