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区长出庭应诉行政案件
昨天上午,北京四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土地行政复议案,原告崔某因不服区政府发送给其的《复议决定书》,将通州区人民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决定书。本案由北京市四中院程琥副院长担任审判长,通州区区长赵磊作为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起因:区政府撤销镇政府确认行为
原告诉称,自己是通州区永顺镇小圣庙村128号院的宅基地使用权人。2017年,该院被拆迁,村委会及永顺镇政府均在《老宅基地认定申请表》《宅基地使用状况核定表》中盖章确认原告为宅基地使用人。而后,案外人崔某山就128号院的使用权问题,多次起诉至法院,请求确权,均未得到法院支持。
但永顺镇政府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决定书》,撤销了永顺镇政府盖章确认行为。原告崔某向被告通州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通州区政府以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未进行实体处理。原告认为通州区政府驳回复议申请缺乏事实依据、程序有误,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通州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被告通州区政府辩称,其已按照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应告知、送达程序。本案中,128号院的《老宅基地认定申请表》《宅基地使用状况核定表》上盖章认定系由村民代表、镇里等人员组成的六方小组认定的行为,属于中间环节。六方小组的盖章行为,属于内部确认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对外发生效力。
而根据有关规定,乡镇级人民政府并不承担具体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六方小组认定和撤销行为亦不应视为永顺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法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被告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政府会保护各方合法利益
庭前,合议庭经过阅卷,厘清了本案的四个争议焦点,即被告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职权依据、事实证据、法律依据以及程序是否合法。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长的指导下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陈述,针对诉争的《决定书》中永顺镇政府撤销盖章确认的行为充分发表了诉讼意见,进行了法庭辩论。
通州区区长赵磊出庭应诉,最后陈述时他称,区政府不会剥夺任何人在拆迁中的权益。开庭之前,区政府曾召集各相关部门对本案争议的宅地基使用权人的认定情况进行了全面了解。六方小组的撤销行为,意味着新一轮的认定程序即将启动。区政府会督促六方小组尽快履行程序,并持续监督落实好这项工作,对各方合法利益都要保护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