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专家详解租友行为诸多法律风险
租友市场鱼龙混杂或致租友者人财两空
□ 本报记者 侯建斌
2月14日,西方情人节。过去,这曾是单身人群最不愿提及的节日。
而如今,对他们而言,最煎熬的不是情人节,而是春节。因为在这个小长假,他们中大多数人都会经历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被催婚。
2018年8月,婚恋相亲网站珍爱网发布了《2018单身人群调查报告》,报告显示,84.78%的单身人群有过被催婚经历。
如何摆脱被催婚,已成为单身人群回家过年前一道必答题。伴随各类“租友”网站、“租友”App的兴起,“租友回家过年”变成不少单身男女的防催婚神器。
然而,围绕“租友”的各种骗局时有发生,针对“出租人”的各种违法行为屡见报端,甚至有非法色情交易亦披上“租友”的外衣混杂其中,这让“租友”行为平添了诸多争议。
那么,单纯的“租友”行为是否受到法律保护?“租友”期间发生的馈赠行为是否有效?发生侵权后又该如何维权?
是否违法要看真实意图
“本人离异4年,收入稳定,父母年事已高,着急要儿媳妇,要求年龄30岁以上女性,每天350元至500元。”
春节假期前夕,类似这样的“租友回家过年”广告在租友QQ群疯传,这也帮各大“租友”网站和“租友”App在节前又火了一把。
有媒体公开报道称,最早能查到的网络“租友”行为,发生于2008年;2011年,有电商平台开始提供“租友”服务;此后,一些“租友”网站和App“租友”平台随之诞生。
记者查询发现,发展至今,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关键词“租友网”,相关结果已达近400万个。
随着“租友”行为的日益火爆,关于这一行为是否合法、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等问题的讨论也在不断增多。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王雷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作为一种新型交易形态,“租友”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是一方提供陪伴,一方支付报酬,这就构成服务合同。“本着尽可能将合同解释得有效的考虑,不宜将‘租友’合同解释成为租赁合同。”
“出于让父母放心目的,‘租友’回家过年,并没有损害到社会公序良俗,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教授同样认定“租友”协议有效。
尹飞进一步指出,“租友”协议并非租赁关系,而是一种劳务关系,或者说是一种服务关系。形式上,“租友”虽然欺骗了父母,但实质上属于善意谎言,恰恰是“孝”文化的具体表现。
尹飞坦言,尽管“租友”合法,但协议内容如有涉及拥抱、接吻甚至同床的约定,则这一部分约定无效;如果双方以性交易为目的签署“租友”协议,则该协议违法,本身无效。
“关键要看‘租友’协议双方的真实意图。”尹飞告诉记者,实践中会出现“租友”期间发生性关系,甚至怀孕的案例,是否涉及违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如果双方事先对性交易进行明示或暗示的意思表示,那么实质上就是卖淫嫖娼;如果事先没有约定,而是相处之后有了感情,属于双方自愿的情形,则并不违法。
此外,专家普遍认为,“租友”背后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王雷说,“租友”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这对应不同的合同证据方法,口头形式的“租友”合同在纠纷发生时有可能出现举证困难。
“基于此类合同中提供陪伴服务主给付义务的特定人身性质,‘租友’合同中提供陪伴服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此种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接受服务一方不得要求强制履行,但可要求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王雷坦言,这也意味着在“租友”期间,存在提供服务方临时变卦不愿继续履行义务的法律风险。
返还馈赠诉求难获支持
“儿子带回租来的女朋友,不明真相的父母不是送红包,就是送祖传戒指、玉石、传家宝……”这样的桥段不止存在于小品、电视剧和电影中,在现实生活中也不鲜见。
据报道,福建一男子回家,租了个女友见家长,男子父母给其“女友”两万元见面礼,“女友”拿了红包却拒绝返还。
拒绝返还馈赠的并非个例。此前还有媒体曾曝出:在武汉某网络科技公司工作的小王也曾“租友”回家过年。回家前,双方协议约定:如果女方收到男方家人、亲戚、朋友送的红包,两个人按六四分红。然而,两人从老家回汉后,其所租“女友”拒不返还。
那么,“租友”期间一方父母赠与行为是否有效?“租友”一方可以要回吗?对此,王雷认为,“租友”期间,一方父母虽然不明真相给予财物,但这种赠与行为符合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有效。
虽然赠与有效,但可撤销。王雷解释说,该赠与合同属于一方父母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违背了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赠与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如果一方父母作为赠与人始终不明真相,未介入此事,受赠与一方又拒绝返还,则接受服务一方可能面临难以要回财物的困境。”王雷提醒,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接受服务一方要求提供服务一方返还自己父母赠与的财物时,法院难以支持接受服务一方诉求,因为接受服务方和提供服务方之间不存在赠与合同关系,也就无法在财物返还与“租友”合同报酬之间构成法定抵销。但双方可以事先在“租友”合同中就“租友”期间父母赠与财物返还与“租友”合同报酬,约定抵销。
实践中,提供服务一方往往以告知对方父母假扮真相相威胁,拒不返还对方父母馈赠。对此,王雷认为,“这种威胁,尚难认定其构成胁迫。”民法上的胁迫须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在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中,显然与法律规定的胁迫情形并不相同。
租友网站平台难辞其咎
厦门杨先生通过网上租了“女友”,约定在厦门碰面,之后再搭车回杨先生老家,双方协商的“租友”价格是每天1000元。在约定见面时间时,“女友”又要求杨先生提前支付3天费用。杨先生支付后,“女友”却将其拉黑并失联。
这些年,“租友”市场鱼龙混杂:有的打着“租友”旗号行骗;也有些平台根本不提供相应的中介服务,纯粹是打着“租友”的招牌骗会员费。
在王雷看来,如果“租友”合同是通过网络平台方提供“租友”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撮合缔结,此时,在网络平台方和“租友”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成立居间合同,网络平台方成为居间人,“租友”合同各方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成为委托人。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如“租友”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等,对“租友”合同缔结与报酬价格产生重要影响的信息,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王雷说,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信息泄露、中介陷阱、‘租友’骗局……对于‘租友’市场种种乱象,平台如何担责,同样要区分具体情况。”尹飞认为,对于信息泄露和中介陷阱,当事人可以直接要求平台方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租友”骗局,只要双方提供的信息都是真实的,而且平台尽到了审核义务,平台方则只需要承担通知删除的义务,即受骗方举报相关信息失实后,“租友”平台方应当删除相关信息。
尹飞解释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如果‘租友’平台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尹飞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