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85后银行客户经理骗贷近4亿,赌博买豪车,还炒股巨亏2000万)
85年后的工行客户经理王爱萍(男),利用3个空壳公司骗取贷款27笔,累计金额近4亿元,而他一年的工资才15万元(税前)。这里面的一部分钱被他拿去赌博、炒股、炒原油、炒贵金属、购买高档进口轿车等挥霍一空,至今无力归还。王爱萍投案自首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这一案件的详细经过,被中国裁判文书网在3月28日披露。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3个空壳公司骗取贷款3.94亿元
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信息显示,被告人王爱萍,男,生于1985年2月1日,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分行法人金融业务部客户经理,其对自己分管的客户贷款资料、项目评估资料、抵(质)押物(权)及其他资料,有收集、系统录入及报送审批的职责。
另一位被告人苟天亮,男,1989年9月1日,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大竹县云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大竹县光亮商贸有限公司、大竹县天府鹏辉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此三家公司均系空壳公司,没有实际经营行为。
2014年6月,苟天亮向王爱萍提出以大竹县光亮商贸责任有限公司名义在工商银行达州分行申请贷款,并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章、法人章、财务章、支票本、密码器和对公账户的银行卡等公司资料原件交给王爱萍。
2014年6月23日,王爱萍以虚假的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虚构贷款用途和利用虚假的购销合同,采取不正当手段进入银行相关人员、领导贷款审核、审批系统通过贷款申请,以大竹县光亮商贸责任有限公司名义贷款1080万元。
此后,为了偿还此笔贷款,王爱萍继续采取上述手段在工商银行达州分行贷款。苟天亮后又将大竹县天府鹏辉商贸有限公司、大竹县云帆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章、法人章、财务章等公司资料原件交给王爱萍用于骗贷。
自2014年6月23日至2016年8月25日止,王爱萍以大竹县光亮商贸责任有限公司名义贷款12笔,累计贷款金额1.58亿元;以大竹县云帆商贸有限公司名义贷款2笔,累计贷款金额5980万元;以大竹县天府鹏辉商贸有限公司名义贷款9笔,累计贷款金额8770万元;利用达州市通川区华望塑料有限公司留存在工商银行贷款资料,以其名义贷款4笔,累计贷款金额8780万元,共计贷款27笔,累计金额3.94亿元。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炒股巨亏2000万
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信息显示,王爱萍骗取的未能按时归还的贷款8780万元,用于支付骗贷资金利息及费用510.58万元;为了防止骗贷行为暴露,代达州市环达利废旧塑料回收有限公司还贷款本息1364.91万元、代达州市天盟塑料有限公司还贷款本息1263.05万元、代达州市兰鑫食品有限公司还贷款本息177.20万元,共计2805.16万元;给付苟天亮贷款1000万元、借款400万元。
其余贷款被王爱萍用于赌博、炒股、炒原油、炒贵金属、购买高档进口轿车等挥霍一空,至今无力归还。其资金去向包括:
炒贵金属,在一个平台投入资金约1200万元,撤出资金后亏了约400余万元;
华西、西藏证券投入累计4000余万元,后撤出股市约亏2000余万元;
赌博(赌球、百家乐)、打麻将2000元底,64000元封顶,庄家带马翻番,共计输1600多万元。
……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直到2016年8月30日,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检查贷款业务时,才发现王爱萍经办的质押贷款资料存疑。当日,王爱萍主动到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同年9月1日苟天亮主动到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被判14年有期徒刑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年9月14日、2018年3月21日,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综合多位证人的证词,能够证实被告人王爱萍之所以能实施完成本案的27笔贷款,是基于其本人利用日常工作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平时的工作中秘密窃取同行押品价值评估人员、有权审批人员的统一认证码的密码,违反银行内部关于贷款审批流程的相关规定,一人完成贷前调查、押品价值评估、贷款的发起、审批、放款等流程,突破了贷款流程规定所设计的审、贷分离的制度。且被告人王爱萍将骗取的贷款没有用于实际经营活动,而用于高风险经济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肆意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
法院表示,王爱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贷款878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至今未归还;其中,苟天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金额10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至今未归还,二人行为均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根据两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金融机构造成的危害程度等,依法判决如下:
一、王爱萍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
二、苟天亮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三、对冻结在案的赃款和查封扣押的物品,依法处理后,用于退赔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
四、对未追回的被骗贷款,责令王爱萍、苟天亮以各自的参与数额为限予以退赔,返还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