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九粮液”侵权:傍名牌别把信誉“傍”没了

2019-08-01 09:04:37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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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风生

最高法的判决彻底否定了模仿、混同与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也有利于堵住有些企业试图靠钻空子、浑水摸鱼的手段进行投机的路。

历时6年之后,“五粮液”诉“九粮液”商标侵权案,终于胜诉。

据报道,近日,经最高法再审判决,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等产品的行为,被认定侵犯了五粮液对“五粮液”、“五粮春”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滨河集团须向五粮液集团赔偿经济损失900万元。

这份判决无疑有定争止纷之效:自2010年发现市场上出现“二粮液”、“三粮液”等“N粮液”侵犯自己商标权现象后,五粮液集团便开始维权。但针对“九粮液”、“九粮春”的诉讼颇为不顺。一审认定不侵权,两年后二审又维持原判,足见对此问题的法律认定在实操层面挺有难度。

2016年11月五粮液集团向最高法申诉后,今年5月最高法一反前两家法院不侵权意见,作出了认定“九粮液”、“九粮春”侵权的判决。这无疑彻底否定了模仿、混同与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也有利于堵住有些企业试图靠钻空子、浑水摸鱼的手段进行投机的路。

而这个判决结果的背后,是最高法认定的严谨、严格。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如果单看这条法规,你叫“五”粮液,我不叫五粮液而叫“九”粮液,也确实与你不同,能区别开。但《商标法》第九条还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九”与“五”的区别不显著、不便于识别吗?如果咬文嚼字、从诸种区别看的话,确实难以认定“九粮液”侵权。

但谁都清楚,看人家叫五粮液我就起名六粮液,看青岛啤酒出名我就叫青鸟啤酒,根本上就是企图通过模仿、混同、浑水摸鱼的手段傍名牌、搭便车的投机之举。在诚实信用原则的观照下,这说不过去。

正如最高法所指出的,涉事企业存在明显的借用他人商标商誉的主观意图,这不仅表现在,用一字之差混淆消费者的视线,让人将“九粮液”与“五粮液”产生联系;还有缩小“滨河”二字、突出“九粮液”等一系列操作,也加深了这种主观意图。

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的当下,对这类傍名牌行为严厉打击,显然能在情理法兼顾中体现“善治”的分寸。前不久,媒体曝光了很多傍名牌乱象。这次判决对这番乱象也是震慑:企业经营者只有堂正行事,通过切实提高产品质量性能和服务水平,才能打响牌子,获得市场认可。动歪脑筋,试图通过投机和不正当的办法来获利,最终会付出代价。

考虑到该案一波数折,最高法认定“九粮液”侵权,对同类案件不乏导向意义。接下来,也希望这样的“良法力道”贯穿于相关司法裁定中,严厉打击那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企业权益。

责任编辑:ERM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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