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客户买基金巨亏状告代销银行,最终法院判代销银行“全赔”的事情引发行业热议。
“这是个教训。代销机构没有履行销售适当性义务,法院的判决一点也不冤枉。”一位资深公募行业人士表示。
事实上,违规销售基金产品一直以来都是监管层监管重点。8月27日,又有广发银行和广州农商银行均因为在开展基金销售和托管业务中存在问题,被广东局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除银行之外,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的违规行为也屡禁不止。
年初的时候,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多家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均先后遭遇了各地证监局的处罚。
随着“史上最严基金销售新规”问世,公募基金销售也将迎来更完善的监管。但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调查,不少银行、券商渠道,尤其是第三方销售机构,“打擦边球”的模式频出。
“送红包”屡禁不止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发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基金”)的“财运红包”活动,目前仍在推广之中。
该“财运红包”为定投体验金,获得方式需要回答两个相关问题,如“基金定投是否是靠运气分散投资风险”等,回答正确后所获红包可以用于体验基金定投。
据蚂蚁基金活动页面显示的“财运红包”相关活动规则,如果用户选择将财运红包用于定投体验,即获得多个红包,可用于定投在售的大部分基金产品(包括货币型、指数型、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QDII、FOF等)。
“投资无需动脑”“定期小额分散”“赚钱概率更高”,在体验基金定投的相关宣传页面上,蚂蚁基金列出以上三个重点。
而根据现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其中就包括不得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北京某公募基金人士指出,“这类是和投教结合的体验金红包,是否合规要看具体细节和形式。”但针对蚂蚁基金这一“财运红包”形式是否合规,该人士则未予置评。
事实上,类似的各式“送红包”活动,此前被监管层多次点名。
2018年,蚂蚁基金就曾因为“财富号红包活动”存在以送现金红包方式销售基金的行为而被浙江证监局处罚。
根据当时浙江证监局发布的公告,这一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第八十七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对蚂蚁基金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浙江证监局要求蚂蚁基金应严格对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提高对违规销售行为的认识,提升合规管理水平,切实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再之前,2017年同花顺全资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花顺基金”)也收到过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根据披露,浙江证监局核查发现,同花顺基金2017年5月18日进行的“518理财节”活动存在以奖励基金份额方式销售基金的行为,决定对同花顺基金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
“擦边球”频现
事实上,除了“送红包”情况之外,还有更多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上存在不少模糊地带。
“与基金公司自身的宣传材料相比,一些第三方销售机构确实存在基金宣传材料合规标准要求较低的情况。有些材料甚至是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要求我们提供的,我们也不情愿,但现在渠道为王没有办法。”某大型公募基金市场部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本报记者近期发现,类似的问题不仅出现在第三方机构。
在券商渠道,国泰君安君弘APP上,有一个“欢乐斗基场”的活动,该活动通过每天选2只基金来PK日涨幅,当日日涨幅高者将当选为当日“基王”。用户持有对应基金就可参与竞猜,参与竞猜即可抽华为手机,猜对还可瓜分10万“君元宝”。
这个活动在国泰君安君弘APP首页有海报宣传,而海报中心用大号字体标明“日涨幅XX”,同时在活动内页中,用户还可以查看之前几日的日涨幅高的那只基金。
这种强调基金日涨幅的比拼或许已经存在违规嫌疑。
“对持有人是不好的引导,有鼓励追涨杀跌的倾向。”某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公募基金分析师受访认为。
实际上,在《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已经指出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等等。
“基金销售机构的宣传材料有部分是基金公司提供,也有些是他们自己做的。类似基金组合的宣传,基金公司也没法监管。如果是基金公司出的宣传材料,我们都会在发出之前,走公司的合规流程,合规要求也很严格。在业绩上不会允许过分强调短期。”某大型公募基金营销部门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发现,类似的还有雪球旗下蛋卷基金、微信理财通等平台中的相关基金宣传材料。譬如,蛋卷基金首页有“3000点下布局良机”等宣传字眼,理财通平台上也有“低位布局”“收益稳健”等类似宣传,这在部分受访人士看来则是倾向于“误导性陈述”。
不过,也有受访公募基金人士对此解释称,“类似低位布局这种用词应该没什么问题,因为现在A股确实处在低位。”
除此之外,本报记者调查发现,蛋卷基金针对某ETF基金的宣传中还针对该基金上市以来几天的成交规模数据进行重点宣传,比如“上市3天,规模突破20亿元,实现翻倍”等数据,营造出一种该基金“深受场内投资者青睐,交投异常火热”的氛围。
虽然《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没有针对基金规模宣传要求的详细表述,不过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以及“片面宣传”等问题,或许还存在疑虑。
同时,本报记者发现,当前不少第三方基金销售平台的宣传材料中,数据来源普遍存在引用Wind数据的情况。
而根据相关要求,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应当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或者摘取自基金定期报告。
“现在很多基金公司都是写数据来自Wind,在行业中比较普遍。”北京某公募基金人士表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要求经托管人复核是因为那个时候Wind还没有那么准确,现在Wind和托管行的都是一样了。”
“其实我们用Wind的数据的时候都是跟托管人核对过的,但所有的宣传可能都没有写由托管人复核。Wind数据肯定是没有问题的,这个数据是会几方核实的。”该人士表示。
不过华南某大型公募基金人士则在受访时明确表示,“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一般用定期报告的内容。如果是宣传推介材料的内容,业绩用定期报告,排名用评价机构,指数涨幅可以用Wind。”
严格监管在途
与第三方销售机构频频触及“雷区”相对应的,监管层针对基金销售的监管也在加紧推进。
此前几家被处罚的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的违规行为,部分从业人员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未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未及时报送材料、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夸大宣传、财务规范等等都是问题所在。
“现在常见的一些细节包括业绩数据未经托管行复合或者不来自定期报告,有奖销售销售基金,一些宣传海报写上仅供内部渠道交流使用,但其实到处流传的都是,以及宣传材料上使用业绩稳健、最大、最强等字眼或者营销时搞倒计时,强调时间限制等等。”某公募基金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就在8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中第五部分“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六条)”指出,发行人、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简称卖方机构)对金融消费者负有适当性义务,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强调了金融产品卖方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如果卖方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消费者因此受损,可以向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或销售者请求赔偿,还可以请求发行人、销售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今年2月,证监会还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监管层方面表示,此次修订的基本思路是,坚持问题和风险导向,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守销售适当性、资金和交易安全底线要求,推进公募基金销售机构提高专业服务能力,提升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行业长远持续发展,培育行业良性发展生态。
这份“最严销售新规”中提到的,最近一年非货币基金销售日均保有量低于10亿元的基金销售机构将不予续展,内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累计亏损超过实缴注册资本70%,无法正常经营以及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连续两年被采取暂停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未得到有效整改的基金销售机构也将无法继续进行基金销售业务。
“监管逐步细化,行业一些模糊概念也将得到明确。”前述公募机构人士表示。
“公募基金确实和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存在理念差异的地方,基金公司传统的宣传更趋向实在,但在互联网销售机构中,大家找的角度就可能不同,互联网平台更贴近投资小白。不过这只是表达方式不一样,但是合规的要求是不变的,只是由公文向活泼俏皮的方式转换,但本质不变。”北京某大型公募基金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