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仅剩半个月时间,记者昨天从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本市将依法开展对塑料袋生产企业以及商场、超市、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监督检查,严格塑料袋监督管理。全市禁用超薄塑料袋外,商超和集贸市场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市场内的塑料袋将由“专柜”统一销售给经营者,而对于塑料袋的价格则可由商品零售场所自主制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明确指出,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商品零售场所使用超薄塑料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超薄塑料袋厚度小于0.025毫米,目前很多商场和超市所使用的收费塑料购物袋和生鲜区提供的成卷保鲜袋,其实都是合规的。经营者使用的塑料袋必须印有本企业或者所在市场的名称。市场内的塑料袋将由“专柜”统一销售给经营者。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场内的经营者销售和使用塑料袋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指定柜台或者摊位集中向市场内的其他经营者出售合格的塑料袋。非指定的柜台或者摊位不得擅自向市场内的其他经营者出售塑料袋。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应当依法明码标价。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
那超市生鲜区中常见的连卷袋也要收费了吗?记者了解到,按照《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塑料购物袋指的是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商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特别提出具有提携功能,就将“购物袋”与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和食品安全的考虑提供的连卷袋等相区别,连卷袋目前尚不算塑料购物袋。
此外,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有四种情况不得出现: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记者手记
免费提供 “鼓励”滥用
记者昨天走访发现,一些小超市、小便利店仍在大量提供免费的非超薄塑料袋。
西三环附近的一家京东便利超市内,无论是蔬菜区、水果区还是收银台前,均悬挂或放置有成摞带提手的塑料袋。这家便利店提供的并非超薄塑料袋,但店内所有塑料袋均免费提供,顾客可随意拿取。记者看到一位顾客拽下七八个塑料袋,每买一样东西,就用掉一个塑料袋,丝毫不在意墙上张贴的节约提示。
另外在收银台前,收银员在结账后,还会主动询问一下顾客:“要袋子吗?”如果顾客回答“要”,收银员便立刻从收银台上递过去一个塑料袋,免费提供给顾客。听到提示后,多数顾客选择了索要塑料袋。
塑料袋成本低廉,免费提供帮商家留住了顾客,也便利了消费者,唯一承受“不便”后果的,则是因塑料袋的大量使用和随意丢弃而遭受污染的自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