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深交所消息,深交所近日发布关于对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农科技 证券代码:300189)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培劲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经查明,黄培劲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股份被动减持违规
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农科技”)于2019年3月21日披露《关于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划转的公告》,黄培劲所持 142,504,000股神农科技股份于2019年3月20日被司法划转至湖南省弘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弘德”)名下,被划转股份占神农科技总股本的13.92%。前述股份司法划转处于神农科技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信息
2016年10月23日,黄培劲与湖南弘德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以黄培劲持有的17.73%的神农科技股份为质押,向湖南弘德借款9亿元。《借款协议》签订后,湖南弘德向黄培劲支付借款8亿元,因未能及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湖南弘德于2017年1月10日向长沙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2017年1月17日,黄培劲与湖南弘德签订《和解协议》,约定黄培劲以持有的181,504,000股的神农科技股份作价10亿元,在抵偿欠湖南弘德的全部8亿元借款本息后,上述股权过户至湖南弘德名下之前,湖南弘德将向黄培劲支付差价2亿元。在《和解协议》签订当日,黄培劲与湖南弘德签订了《<借款协议>并<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湖南弘德应在股权全部过户后向黄培劲额外无条件支付5亿元作为获得控制权的额外成本,湖南弘德应在股权全部过户至其名下后三个月内向黄培劲支付上述款项。上述补充协议是对《借款协议》和《和解协议》内容作出的补充约定,对黄培劲向湖南弘德转让神农科技控制权具有重大影响,黄培劲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3月25日才对上述协议内容予以补充披露。
黄培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10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11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依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所决定对黄培劲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0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深交所备案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披露。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