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裁判文书网披露温县人民法院判决,地产企业骗取解放农商银行、温县农信联社贷款共3000万元,造成2600余万元未能归还。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某玲,女,1979年出生,原河南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人员。
经审理查明:
一、2015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玲使用天盛财富广场二楼的房产证、天盛公司工商资料及具结书、委托书和李某玲身份证等,在温县房管局办理了天盛财富广场二楼的他项权证,用于在焦作解放农商银行王褚支行骗取2300万元贷款作抵押,至今尚有1900万元贷款未归还。
二、2016年3月,李某玲按照公司安排使用天盛财富广场一楼43间商铺的他项权证书(其中19间商铺已出售)作抵押,虚构贷款用途,以河南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温县农信合作联社骗取贷款720万元,至今此款项未归还。
2019年1月3日,被告人李某玲经温县公安局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温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玲按照公司管理人员要求,将已出售的商铺办理他项权利证书,协助他人以欺骗手段获取焦作解放农商银行王褚支行贷款2300万元、温县农村信用社贷款720万元,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考虑到李某玲所履行属于公司安排的职务行为,符合单位犯罪性质,李某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玲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据天眼查显示,目前,河南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卷入近500起诉讼,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