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疆库车县人民法院披露一审判决,对原库车国民村镇银行副行长尹海岩、小微贷款部副总经理陈某违法放贷行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不等。
公开资料显示,库车国民村镇银行成立于2013年7月,由宁波鄞州农商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发起人(51%),并联合宁波欣达集团(10%)、新疆天鼎晟矿业有限公司(10%)、库车丽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10%)、库车县矿产运销公司(7%)、库车金桥百货有限责任公司(2%)5家非金融企业及1名自然人共同发起。
据库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许某平联系到库车国民村镇银行副行长尹海岩,向尹海岩提出贷款要求。
尹海岩明知许世平不符合库车县国民村镇银行贷款条件,但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积极为许世平办理贷款,并找到客户李某和王某,要求其二人帮许世平冒名贷款,同时指使该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部副总经理陈某为许世平办理具体贷款事宜。
在尹海岩的授意下,陈某等人编造借款用途,于2015年4月3日从库车县国民村镇银行贷款200万元。
该贷款大部分被许世平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仅支付利息13.4万元,剩余贷款未偿还,给银行造成本金200万元及剩余利息损失。
库车县国民村镇银行员工黄某证实,在尹行长职权的干涉下,库车国民村镇银行向王某发放200万信贷资金,该资金实际由许世平使用。
尹海岩辩称,“当时我们是按照银行的程序进行调查,当地政府和许世平共同欺骗银行和我,我也是受害者,土地作为确权的材料,乡政府负有责任,我们银行只是审核材料,我们银行没有辨别真伪的权利。”
库车县人民法院认为,尹海岩、陈某身为库车县国民村镇银行的副行长、信贷部副经理,明知许世平不符合贷款条件,仍然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一审判处尹海岩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另许世平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违法放贷发生两年后的2017年4月,尹海岩曾收到阿克苏银监分局罚单。
根据阿银监罚决字〔2017〕5号处罚,尹海岩担任库车国民村镇银行副行长期间,应对该行内控管理缺失导致本行同业账户被违规出借、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行为承担管理责任。阿克苏银监分局决定,对尹海岩罚款人民币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