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年轻人群体中流行的蹦床项目,又发生了令人遗憾的悲剧。
据报道,在江苏徐州,一位90后医学女研究生与朋友在某蹦床馆尝试名为“人体炸弹”的蹦床项目时发生意外,当场无法动弹,医生诊断为“完全性截瘫”。目前,蹦床馆已因消防改造及培训暂停营业,并回应称,安全员已经指出女孩动作不标准,提醒他们不能玩。女生家属称打算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如果说这仅仅是一起偶然发生的意外,那么对受害者与蹦床项目经营者之间的纠纷,或可以通常的民事赔偿角度审视。但是,只要稍加梳理,就会发现因蹦床项目引发的事故堪称层出不穷。种种迹象表明,因参加蹦床活动遭到伤害不是偶发意外,而与该项目近年来无序发展、缺乏监管存在密切联系。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19年7月,河北保定一位刚参加完高考的18岁女生玩蹦床时,后仰着从3米多高的空中摔下,造成腰椎、胸椎等多处骨折。浙江金华、湖北襄阳等地都发生过游客玩蹦床项目“蜘蛛塔”受伤的事件。此外,还有低龄儿童因参加蹦床运动受到伤害。去年12月,福建泉州就发生了一起8岁女童玩蹦床时坠落昏迷的事件,当时医生诊断,女孩醒来后瘫痪的概率很大。
蹦床属于危险系数较高的体育类娱乐活动,然而由于其流行性,难免使人们放松了警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曾以案例提醒人们,即使经营者完全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亦不能改变蹦床活动本身系高风险项目的本质特征。不管怎样,当惨痛的事故发生以后,再多的赔偿,也无法挽回受害者的生命与健康。
根据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地方质量监管部门负责对“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米/秒,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米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进行监管。因蹦床被视为游戏项目,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监管部门、范围及职责。现实中,一些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时常被“蹦床属于哪个部门监管”的问题所困惑。
显然,修改有关法律和规定,明确蹦床项目的监管部门,成为当前迫在眉睫的任务。一方面,加强监管,能够帮助消费者在遭到侵害时更有力地维权,让受害者获得应有的赔偿;另一方面,监管能改变无序发展的行业乱象,让经营者强化安全意识,更有力地劝阻不符合要求的参与者,而不再为了利润毫无节制地开展营销,甚至允许低龄儿童参加一些危险系数很高的蹦床项目。
如果说蹦床本身就存在难以规避的风险系数,那么对参与者的入场限制就是减少事故的必然途径。比如,有必要对各类项目进行分级,不仅要求参与者达到一定年龄才能参加蹦床运动,对于其中风险系数较高的项目,也必须接受培训以后才能参加。现在这种只要花钱买门票就能玩蹦床的局面,必须得到扭转。如果在公众心目中,蹦床跟攀岩、蹦极、潜水一样,是风险系数高的活动,那么就会对这种活动产生一分敬畏,减少因一时冲动而盲目参加的风险。
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及其家属与蹦床经营者的纠纷、争执,以及因监管缺位导致的巨大维权成本,无异于是二次伤害。只有加强事前防范,明确监管职责,把危险阻拦于未然,并消除消费者与项目真实性质的信息不对称,才能更好地保护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