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负责人7日表示,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住房保障体系的顶层设计,今后国家的住房保障体系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虹在7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和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大,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比较突出,需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意见》重点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五项基础制度和六个方面支持政策。倪虹说,《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主要是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制度设计上突出了针对性、科学性、规范化和市场化。针对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点,明确保障标准,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倪虹表示,《意见》坚持供需匹配。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求,科学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地方责任,城市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省政府负总责。赋予城市人民政府更多自主权,可以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等,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公租房有何区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司长曹金彪说,公租房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和发放货币补贴,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是在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政府给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
《意见》提出了六个方面的支持政策,力度大、措施实、含金量高。倪虹说,《意见》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对于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都给出了实实在在的政策和支持。
同时,简化审批流程。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
倪虹说,中央将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给予一定的补助。降低税费负担,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项目认证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并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
地方政府应该如何具体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曹金彪说,城市人民政府首先要摸清楚本地区、本城市的需求情况,坚持供需匹配原则,科学确定本城市的“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且向社会公布。
同时,要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如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筹集渠道,按照保基本原则,分类制定准入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具体面积管理要求,土地、财税、金融支持政策的实施办法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闻发言人、住房改革与发展司司长王胜军说,对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意见》提出要布局在交通便捷的区域,在方式上要充分用好存量土地和房屋,都有利于促进职住平衡,缓解交通压力,有利于减碳、降碳。
“保障性租赁住房一定是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的人才能住,并且是租的不能卖。守住这两条底线,就能好事办好,让真正有需求的人得到保障,不能变味。”倪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