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通过的新婚姻法并没有对人身保险是否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出明文规定。然而,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以及离婚率的高企,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已经凸显出来。最近也有很多朋友在询问,离婚时人身保险到底该如何处理?婚姻期间购买的人身保险该如何处理?相信很多朋友都会有疑惑,通过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分析,一起来探讨这个问题。
人身保险中的短期产品,如意外保险、医疗保险,其保障期限短、费用低廉、现金价值也比较低,通常不会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本文的关注核心,主要是人身保险中一些期限较长,保险金数额较大,尤其是具有储蓄或投资功能的新型寿险。执行新的会计规则后,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中大部分资金将不计入保费,视为投资,因而对其可参考婚姻法中对股票、债券的规定,将其列为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那么分红险或返本型的传统型两全保险、终身寿险或养老年金保险该如何界定呢?这就需要我们做出更为耐心的推理: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保险所交的保费来自于夫妻共同财产,对这部分资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支配权,保单作为有价证券,是共同财富的延续和演变,并不能因此改变其作为共同财产的性质。如果武断判定保险归属于一方,其必然损害了另一方的权益。从保险务实上讲,也是这个道理。假使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为妻子购买一款分红保险,丈夫作为投保人和身故受益人、享有获得保单现金价值、红利、身故保障金的权利,妻子为被保险人、享有年金、生存保险金及满期保险金的权利,夫妻双方利益交织,不能单方面判断其归属于哪一方。当然,很多朋友说自己作为投保人为自己购买的保险,能否视为个人财产,我以为它的性质与夫妻互保的保单性质相同,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保险因其特殊性,在进行分割时没有完全公平的办法。蹇宏老师在理财讲座中谈到这个问题,给出的答案是按照当时保单现金价值来估量,由被保险人接手整个保单权益,并弥补对方一半现金价值的资金;很多法律界的人士给出的答案是弥补一半的保费。
由于保单的现金价值多数情况下不等同于所交保费,因此也会引起部分争议,需有双方协商解决。需注意的是,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只需对另一方作出赔偿即可;如果采用夫妻互保的方式,因为离婚后双方通过婚姻关系建立起来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消失,彼此之间不再具有保险法上规定的保险利益,此时就需要首先做好投保人变更手续,之后双方再做出合理赔偿协议。再有就是: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人寿保险的处理方法,区别于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赔偿金的处理。根据保险法和婚姻法相关规定,保险的赔偿金应视为夫妻单方面的财产。举个简单的例子:小李和小张于2002年结为夫妻,夫妻采用互保方式购买国寿康宁保险,保费各7300元和6100元,保额为30万元;另小张的父亲购买一款终身寿险,保额20万元,其受益人为小张。2005年小李遭遇意外、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截肢,获得保险公司赔款30万元,保险合同结束;同年小张的父亲离世,保险公司赔偿20万元。2006年小李和小张协议离婚,对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人寿保险及所获得保险赔偿金该如何处理呢?依照上面的分析:30万元的伤残保险金为小李的个人财产;小张父亲的20万元身故保险金为小张的个人财产;小张自己的康宁保险变更投保人为本人,并补偿小李02年-06年5年所交保费一半即15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