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彭博新闻社援引知情人士消息称,中国监管机构正在起草金融控股公司管理细则,将首次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必须获得中国央行颁发的金融控股公司牌照,持牌经营,并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
彭博称,部分旗下拥有跨两个金融行业的机构,例如蚂蚁金服,必须向中国央行申请金融控股公司牌照。适用新要求的机构应还包括中信集团、光大集团等金融控股公司。
关于如何监管金控公司,今年“两会”期间,央行多位地方分支机构负责人针对这一主题密集发言,我们摘取精华部分——
在中国实践中已发展形成了两大类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点的机构:第一类是由金融机构通过投资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形成综合化金融集团。第二类是由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也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部分非金融企业热衷于投资金融业,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风险隐蔽性强,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一些领域金融风险有所累积和暴露,严重损害了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
截至2016年末,有近70家中央企业拥有各类金融子公司共150多家,有28家民营企业持有5家以上金融机构的股权。
部分金控公司风险聚集——主要表现为:
一是存在虚假出资或者循环注资,资本约束弱化,资产规模短期内急剧扩张,杠杆异常增加;
二是通过名下金融机构进行关联交易,套取大量资金扩充资本,或冲击资本市场秩序,或将资金转移海外,“掏空”金融机构;
三是通过复杂的股权安排和金融运作,滥用大股东权利,隐匿架构和实际控制人,规避金融监管,政策套利;
四是占用主业资源盲目扩张金融业务,导致脱实向虚,加大了金融业和实业之间的风险交叉和传递。
此外,部分金控公司的盲目发展加大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业务领域多元、资产规模庞大、组织架构复杂,实际上已成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以“明天系”控股公司为例,其持股的金融机构多达44家,其中银行17家、保险9家、证券8家、信托4家、基金3家、期货2家、金融租赁1家;其所控股的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合计超过3万亿元,相当于我国一家中型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同时由于其业务活动相互交叉、关联,其业务复杂程度又高于一般的金融机构,具有明显的系统重要性特征。
如何监管?
国际上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主要有两类,一种是美国以功能监管为主的金融监管制度(伞形监管模式),另一种是英国的统一监管制度。
伞形监管框架即中央银行居于伞顶,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法人主体风险管理和金融业的稳健运营进行全面监管评价,而各监管机构作为伞骨对金融控股公司中子公司仍沿用分业监管模式。既发挥了行业监管者的监管优势,又能有效应对金融创新等对监管的挑战;伞顶与伞骨等方面的协调与信息共享构成伞面,成为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层面的统一监管与子公司层面功能监管的重要补充和辅助手段。
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伞形监管模式更适合我国国情和金融控股公司稳健发展需要。
全国人大代表白鹤祥:部分金控公司风险突出 建议加快立法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18-03-08
今年,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两会”期间,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又成了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白鹤祥今年的议案之一就是尽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这并不是他第一次提及加快金控公司的立法,白鹤祥曾当选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和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此前他就分别以议案和提案的方式提出类似的建议。
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步伐的不断加快和混业经营的逐步发展,实践中我国已经形成了多种形式的金融控股集团。金融控股公司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风险增加,特别是部分非金融企业在金融领域盲目投资和扩张,加之法律与相应监管规则的缺失,导致风险不断积累和暴露。
为此,白鹤祥建议,尽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健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则,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和化解,确保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运行。
部分金控公司风险隐患突出
近年来,我国部分非金融企业热衷于投资金融业,形成了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截至2016年末,有近70家中央企业拥有各类金融子公司共150多家,有28家民营企业持有5家以上金融机构的股权。
在白鹤祥看来,这些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金融机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金融机构股权的多元化,增强了金融机构资本实力,但由于跨领域、跨业态、跨区域甚至跨境经营,相应的金融监管又严重缺失,从而逐步暴露出了较大的风险隐患。
主要表现为:一是存在虚假出资或者循环注资,资本约束弱化,资产规模短期内急剧扩张,杠杆异常增加;
二是通过名下金融机构进行关联交易,套取大量资金扩充资本,或冲击资本市场秩序,或将资金转移海外,“掏空”金融机构;
三是通过复杂的股权安排和金融运作,滥用大股东权利,隐匿架构和实际控制人,规避金融监管,政策套利;
四是占用主业资源盲目扩张金融业务,导致脱实向虚,加大了金融业和实业之间的风险交叉和传递。
此外,白鹤祥还认为,部分金控公司的盲目发展加大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业务领域多元、资产规模庞大、组织架构复杂,实际上已成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以“明天系”控股公司为例,其持股的金融机构多达44家,其中银行17家、保险9家、证券8家、信托4家、基金3家、期货2家、金融租赁1家;其所控股的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合计超过3万亿元,相当于我国一家中型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同时由于其业务活动相互交叉、关联,其业务复杂程度又高于一般的金融机构,具有明显的系统重要性特征。
金控公司监管严重缺失
白鹤祥认为,与金融控股公司快速发展的现状相比,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与监管存在明显短板,导致其风险难以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一方面,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欠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和风险监管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其监管处于缺乏上位法依据的“零敲碎打”状态,尚未形成整体性的框架安排,存在明显的监管空白。
另一方面,在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责任主体不明确,集团整体和交叉环节容易出现监管盲点和监管空白,各个子公司的监管部门又往往“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对其整体风险状况难以有效把握和判断。
白鹤祥认为,目前立法的条件已经具备。比如,2008年,国务院批准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指出,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并负责监测。
不过,在“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分业监管方式下,相关部门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风险程度、监管主体等问题上存在分歧,导致其监管规则难以统筹协调。
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求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这为制定出台统一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则、加强金融监管统筹协调、加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提供了监管体制保障。
白鹤祥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是混业经营的重要形式,其结构和风险远比一般的金融机构复杂。为促进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很多国家或地区都对其有专门的立法。
如美国的《银行控股公司法》和《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欧盟的《金融集团监管指令》、日本的《金融控股公司整备法》、韩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法》、我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控股公司法”等。
为此,白鹤祥建议全国人大或国务院法制办尽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他表示,“立法是加强监管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应尽快立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市场准入、公司治理、资本充足、关联交易等监管要求,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为实现金融控股公司的有效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为确保法律体系的有序衔接,建议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进行同步修改。
建立“防火墙”及加重、股东责任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股权结构复杂,多家子公司或各个子公司之间可能交叉持股,导致其集团内部企业之间高管人员交叉兼职。同时,为发挥金融控股公司的协同效应和规模经济,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必然存在内部交易。
因此,为解决股权结构复杂及内部交易的风险问题,白鹤祥建议,各国或地区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律 都通过设立防火墙机制来隔离风险。
如美国针对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的防火墙包括资本防火墙、法人分离防火墙、内部交易防火墙、人事防火墙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保险公司和银行之间的防火墙等。日本等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律也有类似的制度。
此外,白鹤祥还认为,应加大对金控公司的股东责任约束。“按照传统的公司法,公司股东对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但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经济体系中的特殊地位,金融控股公司存在很大的道德风险,其通过内部复杂的结构有可能将损失转嫁给债权人乃至社会。”
为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就要对有限责任制度进行适当调整,建立加重责任制度,即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对缺乏偿付能力的子公司负有资本协助义务,或对特殊机构因子公司破产而遭受的损失进行适当赔付。
如我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控股公司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之银行子公司、保险子公司或证券子公司未达主管机关规定之最低资本适足性比率或发生业务或财务状况显著恶化,不能支付其债务或有损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时,金融控股公司应协助其回复正常营运”,即赋予金融控股公司在子公司出问题时有救助的义务。同时,监管机构也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履行其对子公司的救助义务。
为确保金融控股公司的稳健经营,白鹤祥还建议,《金融控股公司法》应建立相应的审慎监管规则,包括资本充足率、关联交易、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等。
央行上海总部副主任金鹏辉:建议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
2018-03-06 18:41:00 来源: 澎湃新闻(上海)
当前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风险累积暴露和监管缺失的现实,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局长金鹏辉在提案中建议, 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抓住问题突出金融控股公司分类施策,以资本金来源和防止不当关联交易为重点,加强对股东的穿透监管,切实防范金融控股公司风险。
金鹏辉在提案中称,目前,在中国实践中已发展形成了两大类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点的机构:第一类是由金融机构通过投资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形成综合化金融集团。第二类是由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也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部分非金融企业热衷于投资金融业,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风险隐蔽性强,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一些领域金融风险有所累积和暴露,严重损害了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
这份由金鹏辉首倡,中国银联董事长葛华勇、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殷兴山、上海市金融办副主任解冬附议的提案中指出,在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部门在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类型、风险程度、监管主体等问题上存在一定分歧,监管盲点和监管缺失导致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不断累积。
为此,这份题为《关于制定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的建议》共提出了四点建议:
一是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按照急用先行原则,可由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相关规则。短期看,可以以中国人民银行令的形式,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从长期看,为从根本上提高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则的法律层级,宜由国务院颁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条例》,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纳入到整体监管架构体系中。监管主要内容包括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市场准入审批;股东、资金来源审查;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核准;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违反有关监管规定的公司和个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
二是明确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漏洞,研究建立统筹监管的监管架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要求,“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人民银行“三定”方案也要求,人民银行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因此,应依法赋予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将其作为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机构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的主监管机构,同时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的监管。